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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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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字〔2025〕55号

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科发〔2023〕14号)、《关于印发〈安远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府办发〔2024〕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借鉴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等方面好的做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县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科技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与县科技创新中心、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三)按项目合同书约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要求建立科技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时主动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四)接受并配合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和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开申报,由县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征求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并发布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条件、时间、方式和评审加分事项。并由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县科技计划项目至县科技创新中心。

第六条 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远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其他相关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日期前2年无违反科研诚信记录,且申报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项目申报单位不存在县级已立项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完成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漏报研发费用的可提供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佐证)中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

第八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通过不同的部门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一经查实将取消所有项目评审立项资格。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经费支出预算未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立项审批制度。对通过县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审查研发投入、重复性申报等)和县应急管理局(重点审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形式审查的项目,县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所属领域,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部门抽取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由县科技创新中心组织专家对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一般采取线上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综合效益及政策匹配性等。对于专家评审分数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条 根据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有关内容,由县科技创新中心对入围支持的县科技计划项目提出拟立项建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提交县科技创新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征求有异议方出具无异议书面意见的项目,由县科技创新中心下达立项计划和项目资金。对有异议项目,如3天内未能取得无异议书面意见则取消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名额,取消的项目名额不递补。

第十一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分为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每年2个以内,由县财政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每项 50 万元支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每年6个以内,由县财政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每项15万元支持。县级财政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时间为县科技创新中心、推荐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财政拨付资助总额的60%(重点项目为30万元/个,一般项目为9万元/个),第二次拨付时间为项目验收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财政拨付资助总额的40%(重点项目为20万元/个,一般项目为6万元/个)。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由县科技创新中心、推荐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文件下发之日起15日内签订项目合同书。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合同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创新中心党组会议讨论审定是否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科技创新中心应对项目予以撤销,并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商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依法追缴项目已拨付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背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四)严重违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重要事项的。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承担单位难于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县科技创新中心申请终止项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终止的项目,县科技创新中心应依据项目资金使用专项审计报告确定应退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县科技创新中心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退回应退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使用。

(一)负责完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和条件;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该项目研发人员工资、研发材料及研发设备购买等方面的研发支出,不得用于赣州市级财政科研经费“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的内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辅助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科技创新中心依法追缴项目已拨付财政资金或结余财政资金。

1.项目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结论的,项目单位应在县科技创新中心下达退回项目资金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该项目拨付的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2.中途终止的或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结论的研发项目,如有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县科技创新中心下达退回项目资金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该项目拨付的结余财政补助资金;

3.未在县科技创新中心下达退回项目资金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3年之内不得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并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同时依法进行追缴。

4.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将财政补助资金违规使用在赣州市级财政科研经费“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内容中的,应于10日内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六章 评价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具体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落实科技创新容错免责的治理理念,在科研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县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停产、注销、迁移等因素)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或非主观失误导致项目无法正常通过验收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不予追究科研人员及县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县科技创新中心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上报上级科研诚信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前正在实施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字〔2024〕1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生效后组织申报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字〔2024〕14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