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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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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问题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25年依据对标深圳规则规制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借鉴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情况,拟对原《关于印发〈安远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字〔2024〕148号)文件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问题二、申报条件主要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主要有三个条件:

1.申报单位需在安远县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近2年无科研失信记录及重大安全事故。

3.无逾期未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上年度研发投入费用需达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

问题三、企业申报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答:1.针对项目的限制主要是禁止重复申报,如国家、省、市已获得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或多头申报项目。

2.针对项目研发人员的限制,研发负责人主要是同期在研项目+新申报项目≤2项,主要成员≤3项。

问题四、项目评审流程有哪些?

答:项目评审流程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两部分组成:

1.形式审查主要是由科技创新中心查研发投入/重复申报,应急管理局查安全。

2.专家评审打分需≥70分方可立项。

问题五、财政资助资金如何保障落实?

答: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分为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县级财政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资助总额的60%,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资助总额的40%。

问题六、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内容如何规定?

答: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人员工资、研发材料及研发设备购买等方面的研发支出,不得用于赣州市级财政科研经费“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的内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辅助账。

问题七、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需如何处理?

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政策咨询渠道

县科技创新中心科技综合股:0797-3733858

(解读单位:安远县科技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