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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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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实施《江西省产业集群提能升级计划(2021-2025)》,建立健全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体系,规范省级工业产业集群考核评价工作,加快推动产业集群提能升级,促进全省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发挥更强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是指历年来按程序申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目录管理的工业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省级产业集群”)。

第三条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坚持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坚持科学、精准、客观、公正,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引导促进产业集群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星级管理。

第四条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按照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相结合、创新发展和功能完善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动态综合评价。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省级产业集群目录库。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评价体系

第六条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体系由规模效益、项目支撑、产业链水平、公共服务、治理能力等5个一级指标,经济总量等12个二级指标和集群营业收入等31个三级指标组成(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设置、指标权重及评价要求可以根据产业集群发展要求及导向需要,在评价 年度内进行动态微调。

第七条综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综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综合评价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每个参加评价的省级产业集群基础分10分。

第八条在综合评价年度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或消  防、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省级产业集群,给予额外扣减评价分值。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当年不参与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 准,省级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综合评价材料,并对评价 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各省级产业集群的综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全面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性,省级产业集群相关指标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佐证材料的充分性,对填报不符合要求的或佐证材料不充分的材料返回开发区进行补充填报,对调整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指标不得分直至取消综合评价资格。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综合评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报送的省级产业集群评价材料进行复审,对省级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视情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结果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结果是评估各地推进产业集群提能升级发展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等的省级产业集群,给予所在开发区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省级产业集群,给予所在开发区一年期的关注提

第十四条对连续二年综合评价结果在良好等次以上的省级产业集群,实行星级产业集群管理。其中,连续二年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认定为“五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二年评价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四星级”产  业集群;连续二年评价结果均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三星级”

连续二年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省级产业集群,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后,综合评价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等次的,退出省级产业集群等次,列入省级培育产业集群等次,同时暂停受理所在开发区申报新增省级产业集群一年。

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结果连续起算年限暂定2020年度。

第十五条“五星级”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认定为省产业集群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产业集群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优先支持星级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申报建设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优先推荐星级产业集群创建国家级、世界

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和实施有关激励政策重要依据,加大正向奖励力度,推动产业集群提能

升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原《江西省重  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赣工信园区字〔2019〕361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