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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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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
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安远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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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所得税
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关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 |
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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