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2、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3、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4、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