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租赁管理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管理,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而促进我县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2025年5月15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工作调度会议精神,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对《安远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17〕17号)文稿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工投公司、物业公司、供电公司等15个部门单位的意见,梳理形成了《安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租赁管理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文稿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登录网站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6日。
邮箱:ayxgyygwh@163.com。
地址:安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江西安远工业园区产城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双子楼云服务大厅三楼),联系电话:0797-3726895。
附件:《安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租赁管理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安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
租赁管理运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配套用房是指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商铺等)的管理运营,在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加快促进我县产业集聚,奋力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对《安远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17〕17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的在园区内建设或纳入园区管理的国有厂房设施,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商铺等配套用房,主要用途为工业生产及其配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产权归安远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和安远县工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创公司”)所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经济运行、企业服务等日常事务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安远县园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企公司”)受工投公司和工创公司委托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租赁、租金收取等工作;安远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收取等工作;工投公司和工创公司负责设施融资、建设、维护及租赁保证金收取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经营管理主体(即工投公司、园企公司、物业公司,下同)签订租赁协议和物业管理协议的企业、自然人和社会资本(特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公共区域投放自动售货机、扫码收费的家电产品、扫码充电装置等设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进驻管理
第五条 企业、自然人和社会资本进驻本办法规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应服从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及园区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缴纳费用,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格手续。
第六条 企业或自然人进驻本办法规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入驻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企业
1.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必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书》,由县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入驻标准厂房企业进行前置审查把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准入标准。
2.必须在本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必须在园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在本县依法纳税。
3.必须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门槛不低于2000万元或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低于100万元。
4.必须在生产车间装修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或其他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并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营业。
(二)申请租赁商铺的企业或自然人
1.经营范围需包含租赁用途(如餐饮、文化用品等),不得用于非法业务、噪音扰民行业或易引发纠纷的业态(如棋牌室、废品收购等)。
2.必须在本县境内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本县依法纳税。
3.特殊行业(如餐饮、娱乐等)须依法依规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证书。
4.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义务,生产性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须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或其他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营业。
(三)申请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资本
1.必须是在本县境内已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并在本县依法纳税。
2.投放设施必须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设施运行不得影响企业生产和员工正常生活。
3.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定期对投放设施维护保养,并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进驻流程
(一)租赁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企业的进驻流程
1.注册公司。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具体落地服务协调工作。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书面选址意见,并指定挂点服务企业对接人员跟踪服务,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凭书面选址意见办理新公司注册等相关手续。
2.提交材料。企业向园企公司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由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后,园企公司依据招商引资合同和营业执照起草《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物业公司依据厂房租赁合同起草《物业管理合同》。
3.查验设施。由园企公司牵头组织工投公司、物业公司及企业方代表人员共同对拟租用厂房或配套用房的水电、消防、电梯等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因功能损坏而影响企业或自然人进驻的设施由工投公司负责限期修复)后,签订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移交单。
4.交付厂房
(1)签订合同。企业与园企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缴交费用。标准厂房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进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先行缴纳首期费用(含首期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再由园企公司负责办理厂房交付手续,物业公司进驻服务。
(二)租赁商铺企业(或自然人)的进驻流程
1.提交材料。企业(或自然人)向园企公司提交法人(或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自然人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
2.查验设施。由园企公司牵头组织工投公司、物业公司及承租人共同对拟租用商铺的水电、消防、电梯等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因功能损坏而影响承租人进驻的设施由工投公司负责限期修复)后,签订商铺设施移交单。
3.交付商铺
(1)签订合同。企业(或自然人)与园企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缴交费用。租赁商铺的企业(或自然人)必须先行缴纳首期费用(含首期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再由园企公司负责办理厂房交付手续,物业公司进驻服务。
(三)租赁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公共区域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资本的进驻流程。由工投公司负责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包装服务项目,并按规定程序对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社会资本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竞标,中标的社会资本按程序与工投公司办理入驻手续,并与园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缴交相关费用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八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本办法规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租金标准文件由安远县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程序另行印发,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从2024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二)租金缴交方式。租赁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企业(或自然人)的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度缴交(具体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选择),首期租金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后续租金须在上一次缴交租金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付清;租赁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公共区域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资本的租金按中标合同约定缴交。
(三)厂房装修免租期。原则上首次进驻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给予3个月装修免租期;对重大重点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可适当延长装修免租期限;如因政府主体责任延缓企业投产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延长免租期限的,由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延长。
第九条 租赁期限
(一)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租赁期限
1.租赁期。原则上单个租赁周期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重大重点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可增加租赁年限。
2.续租。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有意愿续租的,须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前60天向园企公司提出续租申请,重新签订厂房(含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同时,经营管理主体有权根据企业达产达标情况决定续租事宜。
(二)社会资本租赁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公共区域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租赁期限以中标合同为准。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为保障租赁期间国有资产的良好使用,承租企业或自然人须在厂房(含配套用房)交付的同时向工投公司缴纳租赁保证金,未缴清租赁保证金的不得交付厂房(或配套用房)。租赁保证金为一次性费用,承租企业或自然人在租赁合同终止、费用结清且无违约情况下,由园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工投公司核实后在30个自然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租赁保证金按照15元/㎡缴纳。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
(一)物业管理费标准。本办法规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物业管理费收缴标准文件由安远县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程序另行印发。
(二)物业管理费缴交方式。装修免租期间正常计取物业管理费。首期物业管理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后续物业管理费须在上一次缴交费用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二条 水电费。租赁本办法规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产生的水电费,以实际情况为准,由承租企业或自然人与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协商确定水电费缴纳方式。
第十三条 装修管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交付给企业或自然人使用后,企业或自然人需预先向县商务局提交厂房装修设计图纸,并经审验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企业或自然人在厂房装修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装修图纸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装修设计的须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变更。如需对厂房及其配套用房进行改造的,则须书面报请工投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若改造涉及厂房主体结构、消防设施、建筑外观、公共区域等,则企业或自然人应按程序依法依规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如住建、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申报,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批同意意见后,报工投公司书面同意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设施安装与维护
(一)设施安装。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一次消防由工投公司出资负责安装到位(包含双电源),二次消防由入驻企业出资负责安装到位;供水主管道由县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铺至厂房边上,由承租企业或自然人出资申请开户用水;企业与园企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商服务部门向工投公司提交企业安装变压器数量及容量的书面申请,工投公司根据申请负责采购、安装变压器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企业使用,变压器产权归工投公司所有;后期企业需进行变压器增容、减容或建设供电高压专线,原则上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因增资扩产申请增容、减容或建设供电高压专线的可报请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
(二)设施维护
1.责任划分。未入驻企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设施维护由工投公司负责;已入驻企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区域,设施墙体、公共区域照明、一次消防、排水排污管道等设施非承租企业或自然人一方过错造成的损坏由工投公司负责维护,因承租企业或自然人一方过错造成设施损坏由承租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2.维护流程。应由工投公司承担设施维护的,先由承租企业(或自然人)向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企业,园企公司可代收和转交申请),工投公司根据申请事项与园企公司到现场确认并填写设施维修申报单,工投公司按流程限期完成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承租企业或自然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费用,逾期1个月未缴纳费用的,经营管理主体可采取函告提示;逾期2个月未缴纳费用的,经营管理主体可采取函告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单位,请求协助督促催缴;逾期3个月未缴纳费用的,经营管理主体可通过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责任,督促费用收缴;如入驻企业拖欠6个月以上费用,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费用且占用场地不退出的,经营管理主体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报请有关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缴相关费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自然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退租的,须提前30天内向园企公司提交退租书面申请报告,否则在同意退租以前,正常计算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退租的,须提前30天内向园企公司提交退租申请报告,由园企公司同步抄送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局、工投公司等单位,县商务局按程序解除招商引资合同后,经营管理主体根据租赁实际情况,与企业进行退租结算,经现场盘点无误后,办理资产移交,签订资产移交清单。
第十七条 企业或自然人在租赁期间对厂房及其配套用房、设施的改造、维护、更换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或自然人自行负责,经营管理主体不予任何补偿。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经经营管理主体同意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企业或自然人拆除(享受过政府装修补贴的洁净车间除外),但不得破坏其他设施和影响其他装修装饰。如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企业或自然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非经经营管理主体同意不得拆除,归经营管理主体所有。如果拆除期间对厂房及其配套用房墙体及其他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企业或自然人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 企业或自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营管理主体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企业或自然人还须承担给经营管理主体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主体为实现前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按时缴纳首期费用(首期租金、首期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的。
(二)欠缴费用超过6个月的。
(三)未经经营管理主体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抵押、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四)未经经营管理主体批准擅自占用未租赁的闲置厂房、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地搭(改、扩)建建筑物的。
(五)生产环保、安全生产未达到国家规定或规范标准要求拒不整改或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六)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损坏承租厂房及其所属设施,在经营管理主体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八)法律法规及园区相关制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对原招商引资企业兑现了洁净车间装修补贴资金的,原招商引资企业退出时不得拆除洁净车间装修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否则由县商务局和工投公司共同牵头,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引进单位督促企业全额退回政府装修补贴资金,同时在企业退出时,由工投公司负责洁净车间装修现状的取证公证、洁净车间装修补贴申请及拨付全部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整理成册留存,防止影响后续厂房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十条 新引进企业进驻厂房需对原洁净车间、附属构筑物等项目拆除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商服务部门通知工投公司,工投公司收到公函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拟拆除项目拆除后价值进行评估,工投公司报请城投集团讨论通过后向县国资办报备,并采取公开方式处置。
第五章 资产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产实行租售并举,除按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外,厂房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项目的转让必须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有受让厂房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项目意愿的企业(自然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转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市场价),以评估价值作为竞拍底价(如承租企业购买承租的厂房,则评估价值应不包含企业自行投资的装修价值)。如意向企业竞拍资产成功后,转让方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方签订转让协议,按法律法规各自缴纳应承担的交易税费,做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承租企业(自然人)须于2025年7月30日前全部结清2024年8月1日前的相关费用,2025年7月30日前结清的企业方可按新的费用标准与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协议;2025年6月30日前未全部结清2024年8月1日前的相关费用的,但为扶持企业发展,由县商务局牵头协调,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新的费用标准与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协议,否则继续沿用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安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远县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原《安远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17〕17号)文件,自本办法执行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