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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来源:安远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2-10 10:1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太平河堤、蔡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安远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太平河堤、安远县凤山乡堤防工程、安远县城堤防河堤、龙布河堤、安远县浮槎乡防洪工程、蔡坊水库、东风水库、黄沙水库、高云山水库、黎屋水库、咀下水库、山架坑水库、上丁水库、欣盛水库、双芫水库、天长水库、白塔水库、长沙水库、承坑水库、打狗坑水库、大坑水库、反修水库、黄泥岭水库、解放水库、三军寨水库、上寨水库、乌石坑水库、梅屋水库、坳下水库、白毛斜水库、打烂塘水库、大水山水库、高山水库、古坊水库、古丰水库、河秋水库、黄地水库、黄金湾水库、焦坑水库、赖坑水库、牛亚湾水库、深坑水库、盛发水库、松光水库、阳田水库、仰湖水库、东风灌区与太平灌区的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安远县城堤防河堤为4级堤防,其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外30米(水平距离,下同),两岸堤防工程临水侧管理范围存在交叉的,以河道中心线作为管理范围分界线。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30米。临水侧保护范围为临水侧管理范围向外延伸150米包含的区域。背水侧保护范围为背水侧管理范围向外延伸150米包含的区域。两岸堤防工程临水侧保护范围存在交叉的,以河道中心线作为保护范围分界线。

太平河堤、安远县凤山乡堤防工程、龙布河堤、安远县浮槎乡防洪工程为5级堤防,其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外20米,两岸堤防工程临水侧管理范围存在交叉的,以河道中心线作为管理范围分界线。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20米。临水侧保护范围为临水侧管理范围向外延伸100米包含的区域。背水侧保护范围为背水侧管理范围向外延伸100米包含的区域。两岸堤防工程临水侧保护范围存在交叉的,以河道中心线作为保护范围分界线。

2、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蔡坊水库、东风水库为中型水库,中型水库以居民迁移线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m(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

黄沙水库、高云山水库等其他39座水库为小型水库,小型水库以正常蓄水位加1.0m的水位后与岸边的交线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m(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

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库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作为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线。

3、中型灌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东风灌区骨干渠全长24.91km,干渠4座,分别东风水库西干渠(任嵊背斗渠、老屋下斗渠、大水塘斗渠)、东风水库东干渠(泥阳斗渠)、龙安桥西干渠(新围下斗渠)、龙安桥东干渠(龙安斗渠)。

太平灌区骨干渠全长20.95km,干渠2座,分别太平西干渠(高屋段支渠、古岭支渠、坳下斗渠)、太平东干渠(太围东干渠、下魏支渠、长富支渠)。

骨干渠管理范围为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米。

渡槽、涵洞等渠系建筑物管理范围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米。水闸、堰坝等渠首及渠系建筑物保护范围线为其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安远县人民政府

2021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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