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安远县情 > 投资安远 > 投资政策

关于印发《安远县一般工业、物流、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5-31 10:51:03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远县一般工业、物流、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一般工业、物流、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十五届县委第15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安远县一般工业、物流、总部经济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县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县投资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依法依规履行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及无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入库期计算年纳税,下同)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6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并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食品加工产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项目除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出口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不受上述限制)。

(二)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或招商引资合同的其它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奖励

第三条 工业企业纳税扶持奖励

(一)一般企业纳税扶持奖励: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纳税总额减上划中央、省、市级收入,下同)部分的50%、55%、60%、65%、70%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从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二)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扶持奖励:对新引进落户我县并申报获得高新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类企业,其纳税财政扶持奖励在现有相关纳税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5个百分点。

(三)纳税增量扶持奖励: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量,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四条 物流企业纳税扶持奖励

(一)对物流企业经营所缴纳的营运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月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1. 年纳营运税收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75%的比例奖励。

2. 年纳营运税收300万元-700万元(不含7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85%的比例奖励。

3. 年纳营运税收7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90%的比例奖励。

4. 年纳营运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95%的比例奖励。

5. 年纳营运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物流企业自有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80%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外地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75%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纳税扶持奖励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 投资者在我县设立营运总部或新型研发机构、服务企业中介机构、物流快递总部、采购中心、法人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总部、商贸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及其他区域总部等,并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

2. 依法在我县缴纳税收,且年纳税(特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

(二)对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的年度起,县财政连续5年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1. 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70%的标准奖励企业。

2. 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75%的标准奖励企业。

3. 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80%的标准奖励企业。

4. 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85%的标准奖励企业。

5. 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并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资项目扶持奖励

(一)现汇进资奖。对注册地在安远的外资项目,项目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按年度现汇进资每100万美元,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共计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0万元,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新引进外资企业,其纳税财政扶持奖励在现有相关纳税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5个百分点。

第七条 企业出口扶持奖励

(一)生产型企业出口扶持奖励:

1. 奖励对象: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安远的全县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含非招商引资企业)。

2. 奖励标准:

(1)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700万元部分,县财政按照4.28元/千元给予扶持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出口增量再另行扶持奖励2.85元/千元。

(2)当年新增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达350-700万元(不含700万)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奖励1万元;达7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扶持奖励2万元。

(二)流通型贸易企业出口扶持奖励:

1. 奖励对象及依据: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安远的流通型外贸出口企业。仅以海关部门外贸出口统计数据为奖励计算依据。

2. 奖励标准:

(1)出口扶持奖励。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700万元部分,每出口1000元由县财政扶持奖励3.58元。单个企业年度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纳税扶持奖励。自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的年度起,县财政连续3年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年纳税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70%、75%、80%、85%的标准扶持奖励企业。

第八条 其它扶持奖励

(一)产品互用扶持奖励。鼓励企业间加强协作配套,对供需双方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县的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县内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工业产品(原材料除外)采购金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方采购额的5‰的扶持奖励;全年供货给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县内工业企业供货金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供货方供货额的3‰的扶持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扶持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制造业智能化奖励政策。奖项设置另行制定行文。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奖项设置另行制定行文。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在安远境内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规费优惠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县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强制性服务收费按照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第五章 用地及厂房租赁优惠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年纳税2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6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或年纳税2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3.1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或年纳税3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3.6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下,或亩均税收25万元/年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第十二条 厂房租赁政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工业项目要求及优惠政策:

1. 工业项目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1000平方米,或年纳税不低于20万元/1000平方米。

2. 优惠政策:新引进企业用户新装专电费用,对租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型实体企业,安装费用由国有企业全额承担,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

第十三条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章 用工保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培训等工作。

(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工责任单位及各乡(镇)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每年免费为全县客商投资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应企业要求,安远中专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招录的员工实行“订单式”培训。

(三)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企业招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融媒体中心(电视台宣传播放)及城投集团(LED显示屏宣传播放)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做好招工宣传和播放招工广告。

(四)对与客商投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保的员工,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安远县学校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务工人员在安远县就业,鼓励引进优秀人才。详见《关于印发<安远县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二十条>的通知》(安办字〔2022〕41号),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安商服务

第十六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有关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须办理的有关事项,在材料齐全、合格的情况下,属县级权限范围内审核批准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需上级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必须尽快向上申报,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十七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 实行“五个一”(一个项目,一个推进方案,一个挂点县领导,一支帮扶队伍,一个服务微信群)服务、企业代办中心免费代办服务等制度,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提供“母亲式”服务。

第十八条 水电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发改委批复的现行电价政策进行计费,供电公司在企业用电申请、设计、施工、验收送电等环节积极提供服务。

企业自行取水的(自来水厂、水电站、地热水除外),经批准可免收水资源费。新办生产型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1. 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 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 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4.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全国知名民营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并奖励已落户安远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牵线介绍引进招商项目,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安远县境内投资创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21〕24号)文件废止。本政策实施后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企业,采取“同一事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招商引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本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5月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官方微信
关注·政务微信
新浪微博
手机网站
扫描访问手机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