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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建设项目储备及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8-04 16:00:44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本级建设项目储备及

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本级建设项目储备及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15

(此件主动公开)


市本级建设项目储备及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落实《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市办字〔2021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建设项目储备,规范项目投资决策审核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市本级非经营性项目(含市政府指定由市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民生类项目或代建项目)。

第三条  由市发改委进行投资决策审核的市本级建设项目,其项目储备及投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市本级建设项目库,统筹管理市本级建设项目。市本级建设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跟踪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发改委每季度末梳理形成市本级建设项目建议清单,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等,下同)、项目行业行政主管单位、项目管养使用单位、最终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任单位等,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审议后,纳入市本级建设项目库储备。

第六条  对纳入市本级建设项目库的储备项目,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审核。

第七条  对纳入市本级建设项目库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市发改委汇总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审议后,予以统筹安排。

第八条  对纳入市本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因国家、省投资政策调整,或市级决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汇总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审议后,予以退库。

第九条  对未纳入市本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不得安排市属国有企业建设或代建、市级财政及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安排项目前期费或建设资金。

第三章  投资决策审核

第十条  市本级建设项目应当依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初步设计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报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含项目回购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等,下同)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报市发改委审核。其中,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单位牵头,会同项目管养使用单位、最终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等,商项目建设单位研究提出:

(一)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单独编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市发改委按以下方式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一)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审议后,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三)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请市政府审议确定后,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报市发改委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市发改委按以下方式审核项目初步设计:

(一)对投资概算未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或确需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5%以下且增加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二)对投资概算确需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5%以上、10%以下的,或增加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将投资概算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审议后,出具审批文件或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投资概算确需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或增加投资1亿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重新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省对投资决策工作另有规定及按照国家、省规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投资决策审核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要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及其他县(市、区)代出资、代融资、代建的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市发改委审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以前市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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