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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来源:安远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2-25 10:57: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县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县投资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依规履行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一)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并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企业除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的物流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并达到本优惠办法同类企业最低奖补标准的。

(三)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其它企业。

第二章  财政奖励

第三条  工业企业纳税奖励

(一)一般企业纳税奖励: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并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资源类开采、选矿加工分离及相关企业除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50%55%60%65%70%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从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二)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类企业,在我县认定并获得高新企业证书或产品(含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800万元、8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55%60%65%70%75%进行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从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三)纳税增量奖励: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量县财政分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四条  物流企业纳税奖励

(一)物流企业经营所缴纳的营运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纳税总额减上划中央、省级和市级收入,下同)每月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1. 年纳营运税收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75%的比例奖励。

2. 年纳营运税收300万元—700万元(不含7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85%的比例奖励。

3. 年纳营运税收7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90%的比例奖励。

4. 年纳营运税收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95%的比例奖励。

5. 年纳营运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物流企业自有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80%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外地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75%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纳税奖励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 投资者在我县设立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物流快递总部、采购中心、法人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总部、商贸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及其他区域总部,并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

2. 依法在我县缴纳税收,且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入驻申请、审核及认定程序:

1. 入驻申请。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备查);本地纳税凭证;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 审核认定。收到企业申请后,由县开放办牵头,组织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后下发总部企业认定通知书。经审核认定后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三)对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自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的年度起,县财政连续5年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0%的标准奖励企业。

2. 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5%的标准奖励企业。

3. 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0%的标准奖励企业。

4. 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5%的标准奖励企业。

5. 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并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资项目奖励

(一)现汇进资奖。对注册地在安远的外资项目,项目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在市财政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标准的奖励基础上,由县财政按照每100万美元再给予2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400万元)。

(二)对新引进外资企业,其纳税奖励在现有相关纳税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5个百分点。

第七条  生产性企业出口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依据: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安远,守法经营,在外贸业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检验检疫等方面没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生产性外贸出口企业。以海关部门出具的外贸出口统计数据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外贸出口收汇额为奖励计算依据。

(二)奖励标准:

1. 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700万元部分,县财政按照4.28/千元给予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出口增量1000元再另行奖励2.85/千元。

2. 当年新增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达350-700万元(不含700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7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其它奖励

(一)产品互用奖励。供需双方纳税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县的生产性企业,全年采购本地无资产关联企业类产品(除原材料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交易额5‰、供货方3‰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创新奖补。企业创新奖补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奖补政策执行,详见《中共安远县委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字〔201516号)、《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3号)、《中共安远县委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字〔201728号)。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在安远境内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安远境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规费优惠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县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强制性服务收费按照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第五章  用地及场地租赁优惠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奖励3.1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3.6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第十二条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实行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应方式。对用地需求较大或需要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规划预留发展用地,进行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对总部企业用地或租赁办公场所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一)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起三年内,年纳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用地面积在5亩以内,按其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基金后的50%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新引进或设立在安远境内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之日起五年内,年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年度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按实际租金的50%计算,最高补贴标准如下:

1. 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最高给予5万元/年的补贴。

2. 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0万元/年的补贴。

3. 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最高给予15万元/年的补贴。

4. 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年的补贴。

5. 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补贴资金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第六章  用工保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培训等工作。

(一)县就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工责任单位及各乡(镇)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县就业局每年免费为全县客商投资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应企业要求,安远中专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招录的员工实行订单式培训。

(三)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企业招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融媒体中心(电视台宣传播放)及城投集团(LED显示屏宣传播放)免费为客商投资企业做好招工宣传和播放招工广告。

第十五条  鼓励务工人员在安远县就业,鼓励引进优秀人才。详见《关于印发安远县企业招工用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20196号办字)。

第七章  安商服务

第十六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有关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须办理的有关事项,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属县级权限范围内审核批准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需上级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必须尽快向上申报,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十七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 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代(协)办服务等制度,由指定单位负责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第十八条  水电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发改委批复的现行电价政策进行计费,供电公司在企业用电申请、设计、施工、验收送电等环节积极提供服务。

企业自行取水的(自来水厂、水电站、地热水除外),经批准可免收水资源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带动工业企业(含上下游配套产业链抱团项目)等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非工业企业且纳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

第二十条   县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安远县境内投资创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1835号)、《关于印发安远县扶持手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安府字〔2018161号)文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发展我县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做大做强手机产业,鼓励企业在我县上市,我县专门制定了《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安远县扶持手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安远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等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企业,采取同一事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招商引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出台前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及签约时执行的招商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由安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2.安远县扶持手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3. 安远县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暨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

 

 

 

 


附件1

安远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投资电子信息产业,促进我县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首位的产业发展,加快形成电子信息产业集聚效应,在认真贯彻省、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成立安远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协调、联系、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财政奖补

第四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一)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纳税达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200-300万元、300-400万元、400-500万元、500-600万元、600-700万元、700-800万元、800-900万元、9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60%62%64%66%68%70%72%74%75%80%进行奖励。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

(二)纳税突破奖励: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当年纳税达到10万元/亩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企业当年按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  为尽快形成产业链,支持企业生产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对在本地生产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年出口量达到150万台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三年内给予物流补贴:

(一)对企业生产的手机整机,智能机1.5/台,功能机1/台,每家生产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台/年;

(二)对其他智能终端产品的物流补贴,在项目洽谈时商定并在招商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其它奖补。

(一)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30%补助;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50%补助。

(二)对自建自用厂房的企业,容积率达1.5以上的,给予100/m2的建房补助,单个企业累计建房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厂房的企业,百级、千级、万级、十万级无尘车间的装修分别给予1200/m2600/m2400/m2100/m2的装修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装修补助不超过700万元。企业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年纳税额,按实际用于生产的面积,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审验机构出具的无尘车间装修定级报告,并经安远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验后兑现。

(三)新引进企业用户新装专电费用,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安装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承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或自建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由县财政补贴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在我县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两年内在我县年纳税(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搬迁补助。

(五)在我县单个项目新购设备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其购买5万元以上/台的新购设备,按其新购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贴。经安远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验后兑现,单个企业1000万元封顶。

(六)租赁厂房补助。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为前提,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从签约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按实际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每月按6/平方米的标准由县财政按年度补助租赁费用;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厂房租金实行先缴后补,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给予厂房租金全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补贴),补贴资金按年结算,实行一年一补。如既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则不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政策。

(七)对新引进项目从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由县财政按实际使用水电量分别补贴0.2/吨和0.1/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七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奖励3.6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4.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4.6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附件2

安远县扶持手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投资手机产业,促进我县手机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逐步培养壮大以手机产业为重点的电子信息首位产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县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生产型企业。

1. 在我县单个手机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达300万元以上。

2. 在我县抱团投资多个手机生产项目(必须有一个龙头企业,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合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合计年纳税达600万元以上(每个项目年纳税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抱团投资的多个手机生产项目按单个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并缴纳税收,且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贸易公司、供应链公司和总部经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三)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设计公司、方案公司。

1. 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能承担中心研发任务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固定在安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1人,或中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

2)用于手机产业科研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万元,每年内至少有1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或1项发明专利获得受理,或3项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获得授权。

2. 设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必要的手机设计装备,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固定在安远工作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

2)每年内至少有3种设计产品被手机整机生产企业使用。

3. 方案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企业主要方案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开发方案工作经历,固定在安远工作的方案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

2)每年内至少有2个开发方案获得手机整机生产企业应用

(四)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上下游配件商贸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第二章  生产型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条  纳税奖励

为支持和鼓励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生产型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一)引进品牌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世界前50强、国内20强的整机生产品牌企业,纳税奖励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5%(此条款可以与本条第二款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奖励叠加享受)。

(二)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类企业,在我县认定并获得高新企业证书或产品(含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纳税奖励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增加5%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生产性实体企业申报上级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30%20%1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封顶。

(二)支持企业创新投入。对生产性企业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三年内的研发投入(RD)占比在2%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研发投入10%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

1. 对企业新设的智能工厂,在享受省市财政相关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另行按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的20%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县财政补助1000万元封顶。

2. 对企业新设的数字车间,在享受省市财政相关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另行按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的15%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县财政补助500万元封顶。

第五条  其它奖补

(一)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实体企业,环评、安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二)物业管理费补贴。对租赁政府投资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投资强度达到60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或税收强度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以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

(三)手机品牌补贴。对新引进的世界前50强、国内20强的整机生产品牌企业(含代工生产整机品牌企业),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楼和员工宿舍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以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百级、千级、万级、十万级无尘车间的装修分别给予1200/m2600/m2400/m2100/m2的装修补贴,按实际用于生产的面积并依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审验机构出具的无尘车间装修定级报告,单个企业累计装修补贴不超过700万元。

(四)对通过合法融资租赁模式购入生产性设备且单台设备达10万元以上的,补助融资利息的5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建立退税资金池。对注册在安远境内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自企业提交齐全的退税手续到安远税务部门之日起30日内未及时退税的,40日内从退税资金池中资金退税给企业。

此条第一款待其完成后一个月内进行补助。补助款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验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第二、四款实行一年一补,补助款于次年331日前兑现。

第三章   供应链公司和贸易公司优惠政策

第六条  纳税奖励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贸易公司和供应链公司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自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的年度起,县财政连续3年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年纳税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0%的标准奖励企业。

(二)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75%的标准奖励企业。

(三)年纳税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0%的标准奖励企业。

(四)年纳税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85%的标准奖励企业。

五)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并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四章  研发中心、设计公司和方案公司优惠政策

第七条  纳税奖励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设计公司、方案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在安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其本人。

第八条 场地租赁补贴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整机及上下游配件的独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及科研院所在安远设立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设计公司、方案公司租赁政府建设的研发中心或办公楼的场地租赁费用,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以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不高于20 m2/人(指固定在安远工作人员,下同),则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进行补贴;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高于20 m2/人,则按人数乘以20 m2/人给予补贴。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审定,对达到本优惠政策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实行一年一补,于次年331日前兑现。

第五章  手机上下游配件商贸企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依法在安远境内注册从事手机上下游配件商贸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安远县完成工商注册手续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分成部分的80%奖励给该企业在安远发展壮大。

 


附件3

安远县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

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有关政策在我县落地,切实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远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纳入县上市企业库)的挂牌上市企业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挂牌上市实质性操作阶段,并在县金融局备案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对拟挂牌上市企业,根据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采用先借用、后抵扣方式,预借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前期相关费用,借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待企业挂牌上市成功后,从其奖补资金中抵扣;如挂牌上市不成功,则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归还。

第四条 大力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确定启动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会同专业机构,帮助企业规范股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类予以支持:

(一)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中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含正常应纳税收)按规定缴纳后,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二)对企业因股改而对现有已建房产(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相关税收,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对企业因股改而对以前年度(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其他税收,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四)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自其启动股改工作,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进入辅导期当年度起至企业挂牌上市之日(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止,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研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改制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改制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土地需求,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支持上市公司用地。

(六)鼓励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股份制改造企业安排信贷额度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支持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500万元以上映山红助力贷信用贷款产品,缓解企业股改过程中的现金流压力。县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1%费率为改制上市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省市县相关发展引导基金对映山红行动的支持,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县内股份制改造企业,以政府引导十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模式运作,帮助拟上市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升经营能力。

(八)对企业在城乡规划、土地房产确权、项目立项、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税费缴纳、外汇登记、股权确认、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解放思想、敢于担当,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九)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工作流程,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股改、上市挂牌、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拟上市企业在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简化办事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出具税务、金融、社保、应急、质监、外汇、用地、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函件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认定并出具证明函件。中介服务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补政策。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整合省、市奖励政策,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1)对与证券公司签约的拟境内上市企业市、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奖励30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200万元、县财政奖励100万元);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奖励35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300万元、县财政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600万元(含省市财政奖励600万元、县财政奖励1000万元)。(2)对在境外首次发行上市企业按照实际募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6%(省市县财政各奖励2%)给予最低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3)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享受市、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县财政奖励230万元);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改的企业,享受股改奖励政策,并由市县财政按1:1报销挂牌初费。(4)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企业,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政策;迁址企业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上市奖励政策,并按一事一议方式对迁址企业、引入迁址企业关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对上市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在安远县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市后前五年县财政分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三)对拟挂牌上市公司落户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等享受县招商引资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对上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推动我县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挂牌的证券公司享受《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2号)奖励政策。

第六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县的,由县财政按实际投放募资金额的1‰-3‰奖励其高管人员,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生产经营需要涉及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事项,属县级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对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引进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政策。

第九条 设立安远县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挂牌上市资源库的企业,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教科体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等部门优先安排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十条 成立安远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企业挂牌上市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另行调整发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全县企业挂牌上市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局,由县金融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拟挂牌上市企业保姆式帮扶服务,每家企业设立一个由县领导牵头的专门帮扶服务团队,涉及相关部门按特事特办原则落实高效便捷服务措施,全力支持服务拟挂牌上市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需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验收把关,经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补助资金予以拨付到位。

(一)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6个月内向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 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

2. 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 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二)初步审核。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研究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财政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回复。

每项奖励仅能享受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安远境外已上市或挂牌的新三板企业迁入安远县的,优惠政策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挂牌上市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补助予以清缴收回。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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