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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物流企业和证券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10-08 10:19: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为鼓励县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县投资创业,进一步推进物流产业及证券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对物流企业和引入外县证券企业财政奖励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关于物流企业纳税奖励政策 

  (一)营运税收奖励政策 

  根据物流企业经营所缴纳的营运税收(含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纳税总额减上划中央、省级和市级收入,下同)每月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1. 年纳营运税收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75%的比例奖励。 

  2. 年纳营运税收300万元(含300万)—700万元(不含700万)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85%的比例奖励。 

  3. 年纳营运税收700万元(含7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90%的比例奖励。 

  4. 年纳营运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95%的比例奖励。 

  (二)物流企业自有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80%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外地车辆,在我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75%一次性奖励。 

  (三)对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关于引入县外证券企业纳税奖励政策 

  (一)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县开设经营部,按其经营期间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二)证券公司经营部代扣代缴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托管的个人股东的解禁股在其营业部进行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90%(含纳税额2%的代征代扣手续费)予以奖励。 

  (三)证券公司经营部在县域范围内经营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收,按县财政实得部分90%予以奖励。 

  (四)对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奖励政策实施日期 

  上述财政奖励政策从201711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县政府将适时终止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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