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镇村电商服务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以下简称服务站点)以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农村买难、卖难问题, 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以代购代销、快递代收代发、费用代收代缴、电商知识传播和政策宣传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借助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为目标,为广大村民提供方便快捷代理服务,为使服务站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站点基本职能
第二条 通过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能力
1.借助电子商务鼓励农村与城市商贸互通,通过代买、代卖,商品代收、代发、代发布信息等提升服务站点的创收能力,调动积极性。通过创收增值促进安远县服务站点品牌与价值提升,使服务站点体系运营稳定,解决服务站点建站难、生存难、发展难的问题,实现渠道繁荣。
2.依托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点多面广的优势,将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分期分批次建设成为百姓服务型渠道网点,丰富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营项目和服务功能,提升获利能力, 有效拓展电商在镇村的服务功能。
3.负责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直报日报信息和“智慧乡村服务”App应用
第三章 服务站点标准
第三条 服务站点基础设施标准
1.服务站点建设选址要求:
深入镇村,以便民超市、快递代理点或地方特产专卖店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镇级站点不低于30平方米、村级站点不低于15 平方米,周边有一定的常住人口。
2.服务站点室内环境要求:
①凡是合作服务站点需要统一悬挂“安远县 XX 乡(镇)电商服务中心”或“XX 镇 XX 村电商服务站”牌匾,牌匾悬挂位置要显著,不可放置室内,不可放置墙或门窗下方,不可闲置不挂、不可有其他物品遮挡。
②室内卫生良好、柜面干净整洁,有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接入宽带网络。
③室内墙面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室内业务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
第四条 服务内容
1.向村民宣传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各项服务功能、宣传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网络安全,培育农民网上购物、产品网上销售、网上购买服务等习惯。
2.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商品、代收代发快递服务。
3.组织当地适销的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推荐给各个电子商务平台,帮助村民代售农(副、特) 产品。
4.为村民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已开通的各项便民服务, 包括水、电、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和农村金融等服务。
5.服务站点人员在为村民提供商品代购、产品代销及其他服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章 服务站点管理
第五条 站点培训及考评
1.承办企业组织培训:
由安远县镇村服务站点运营企业组织免费培训和业务指导。
2.综合考评、签订协议:
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要与镇村服务站点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并接受县电商服务中心监督考评。
第六条 服务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不准出售假冒、变质商品。
第七条 服务站点人员通过电商平台发布各类供求信息,服务站点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内容应合法、真实可靠,文字用词要规范。
第八条 镇村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每月至少1次进行站点巡检。检查内容为服务点职能及服务点标准中所涵各项,指导服务点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库,规范服务点经营行为,搜集相关问题,建立巡检记录表,做好统计(交易、服务)台账, 妥善保管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安远县电商服务中心每月将以此作为镇村服务站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第五章 服务站点退出运营规则
第九条 服务站点的退出
1.服务站点需保证至少运营半年以上,如因自身特殊原因提前退出,需与安远县镇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提出并互相协商。
2.安远县电商服务站点的运营企业对服务站点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对期间形成的(交易、服务) 台账,所提供的相应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如服务站点运营半年,交易(服务)量低于 100 笔,责令其进行整改,如连续三个季度仍无改进,县电商服务中心和电商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有权终止该服务站点的运营。
3.服务站点人员如出现严重不良信用并且不予以改正,安远县电商服务中心或电商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有权终止该服务站点的运营。
4.服务站点终止运营后,安远县电商服务中心会同服务站点运营企业收回为镇村服务站点发放的设施设备和电商平台账号及权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远县电商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运营企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