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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

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6-08 17:15:39

 

 

 

 

安府办字〔202047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

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通过三级审核,三级公示,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二)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补贴4/平方米·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补贴5/平方米·月。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租住中小户型住房,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9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三)补贴程序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安远支行有效存折或卡号复印件,县住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轮候排序名单报县财政局,于次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到保障对象存折或卡号账户。

二、监督管理

(一)退出管理

1. 租赁补贴家庭实物配租后或购买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视同退出租赁补贴保障,从签订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2. 租赁补贴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办理租赁补贴账户户名的变更手续,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成员继续享受租赁补贴。

3. 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夫妻离异的,离异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一方,应当凭离婚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租赁补贴变更手续;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一方,次月起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二)责任追究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发生变化的(购买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夫妻离异等),租赁补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当于发生变化当月到县住建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到县住建局提出变更申请,以及补贴发放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待县住建局查清情况后,直接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依法追回已发放的不符合条件租赁补贴。在限期内未归还已发放的不符合条件租赁补贴的对象,视为骗取租赁补贴,县住建局将名单移送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公平、公开、公正。

 

 

 

202065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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