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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安远县行政审批局城管窗口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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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行政审批局城管窗口一次性告知书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书名称

法定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0.04-0.3/

设立(收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受理条件

1、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

3、依法缴纳占道费。

需提交的材料

(二维码)

1、填写《安远县城市管理局办证收费表》;

2、基建或其他现场图。。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核--办结

材料是否齐全

否,缺少材料:

地址:安远县行政审批局  4  城管 窗口

联系人  黄倩              联系电话:  3726712  

窗口投诉: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工业园大道105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不满意处理专窗

监督投诉电话:0797-3712345;0797-3729518;0797-3729002

电子邮件投诉:spjjdg2022@163.com

出具时间:                        申请人签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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