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ay.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分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5类:

1.概况信息。包括我中心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内设机构、机构职能。

2.工作动态。包括我中心的重要会议、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我中心的政务动态、公告公示等。

3.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

4.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3类信息以外的我中心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参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编制的《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进行查阅,查阅地点: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百安华庭1号楼;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797-3728055。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在本中心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中心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信息公开年报、政务动态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中心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中心办公室查阅。

属于本中心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部门信息,自政府部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中心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

办公地址:安远县欣山镇百安华庭1号楼 

邮政编码:342100

联系电话:0797-3728055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的,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远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中心办公室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心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证明。

2、申请处理

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中心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投诉。

监督电话:0797-3730559

通信地址:安远县欣山镇百安华庭1号楼  邮政编码:3421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