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安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ay.gov.cn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4类:
1.年度报告。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上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总结。
2.概况信息。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3工作动态。包括本大队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本机构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4.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3类信息以外的县政府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详见县消防救援大队编制的《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到本大队指定的场所进行查阅。
工作机构名称: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地址:安远县火焰山路1号
查阅地点:安远县火焰山路办事大厅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7172991。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索引号、文件编号、分类、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责任部门、标题、访问量、正文等内容。
1.索引号: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2.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3.分类:根据目录分类由系统自动生成。
4.生成日期: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
5.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6.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和限时公开。
7.公开范围:信息面向的主体,一般为选择面向全社会
8.责任部门:信息的发布部门。
9.标题:发布的信息标题。
10.访问量:信息的点击量。
11.正文:信息全文(包含附件)。
具体参见县消防救援大队编制的《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ay.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查阅;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7172991。
(三)公开渠道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安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ay.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企业微信等载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或到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定的场所(消防救援大队:安远县火焰山路1号办事大厅)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7172991】。
企业微信二维码:
(四)公开时限
县消防救援大队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县消防救援大队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县消防救援大队查阅。
属于县消防救援大队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消防救援大队主动公开以外的工作信息,可以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办公地址:安远县火焰山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邮寄地址:安远县火焰山路1号;邮政编码:342100;
联系电话:0797-7172991。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构提出申请的,填写《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构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构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限为7天。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构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构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构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