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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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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加强城市管理,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2023年11月6日起,县城管局对城区内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扔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整治,并长期严格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占道经营。商铺占道经营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且拒不停止的,将暂扣其经营工具,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摊点,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乱停乱放。两轮车未规范停放在指定区域,乱停乱放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车主不在现场的,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拖离。

三、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生活垃圾未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处以警告及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乱贴乱挂乱画。在公共场所乱发宣传广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树木、路灯杆、电线杆上张贴、刻画小广告,擅自悬挂商业广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乱排油烟污水。向街道乱倒生活、餐厨污水,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六、噪音扰民。公园广场健身、娱乐场所发出噪音扰民,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从事切割、敲打等产生高噪声污染,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攀折园林树枝,处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百元以下罚款;砍伐园林树木,处以赔偿损失,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盗取、损坏、擅自移动道路护栏、窨井盖、公园健身器材、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污染路面。承运砂石、灰浆等流体物品,未使用规定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露、遗撒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严格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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