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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安市监(药)罚告〔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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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孔田镇上魏药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药店涉嫌超范围经营药品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药店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药店在未取得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处方药:1.特安呐“血塞通片”、2.山易亭“尼美舒利分散片”、3.龙城“银杏叶片”、4.东方金宝“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四类,甲类非处方药1.福瑞邦“双黄连口服液”、2.旺林堂“藿香正气胶囊”、3.贵州百灵“维C银翅片”、4.武龙“藿香正气胶囊”、5.聚荣“安神补脑液”、6.龙泰“益气养血口服液”、7.建新“小柴胡颗粒”、8.文联“奈普生胶囊”、9.抗迪“奈普生胶囊”、10.盖克“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1.人福“强力枇杷露”、12.千金湘江“蒙脱石散”、13.999“感冒灵颗粒”、14.日田“清火栀麦片”、15.康复“三黄片”、16.好立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7.盐酸雷尼替丁胶囊、18.蜀中“氨咖黄敏胶囊”十八类。截止案发时止,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合计2023.00元,违法所得合计1242.00元。

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药店提供了47张单据,经调查,你药店从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3月22日分别从广东深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各类药品,其中还有40种药品你药店未告知进货渠道,在发票中也未记录供货商信息。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经查询你药店提供的47张进货单据中共有120种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其中甲类非处方药91种,处方药29种。在现场检查时,上述进货单据中的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未发现,故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发票中记录的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视为已销售,因你药店提供不出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据进货单据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查询,参考同类药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其中处方药29种,货值金额1859.6元,违法所得为1859.6元;甲类非处方药91种,货值金额7151.25元,违法所得为7151.25元。上述药品货值金额9010.85元,违法所得9010.85元。

综上所述,你药店超范围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1033.85元,违法所得共计10252元。

你药店所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虔(I)2020-DT154,《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I级:乙类非处方药。你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里并无资质经营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故该行为视为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

对你药店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注: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拟责令你药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特安呐“血塞通片”7盒、山易亭“尼美舒利分散片”7盒、龙城“银杏叶片”28盒、东方金宝“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8盒、福瑞邦“双黄连口服液”13盒、旺林堂“藿香正气胶囊”11盒、“贵州百灵维C银翅片”66盒、武龙“藿香正气胶囊”8盒、聚荣“安神补脑液”8盒、龙泰“益气养血口服液”7盒、建新“小柴胡颗粒”17盒、文联“奈普生胶囊”3盒、抗迪“奈普生胶囊”9盒、盖克“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6盒、人福“强力枇杷露”39盒、千金湘江“蒙脱石散”11盒、999“感冒灵颗粒”11盒、日田“清火栀麦片”21盒、康复“三黄片”8瓶、好立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瓶、“盐酸雷尼替丁胶囊”10瓶、蜀中“氨咖黄敏胶囊”1盒;

2.处货值金额0.04倍罚款,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5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252.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海平、唐硕斌

联系电话:0797-3752769

联系地址: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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