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54次会议、十八届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因城施策,激活交易,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省市出台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自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由县财政以个人购房契税缴交额为参照,给予契税缴交额100%的消费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二、实行居住性购房补贴。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由县财政给予260元/㎡的住房消费补贴;同时购买一个车位的,由县财政给予300元/㎡的住房和车位消费补贴;同时购买一间商铺的(不含写字楼、格子铺),由县财政给予350元/㎡的住房和商铺消费补贴。购买第四代建筑商品住房的(经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共同认定),由县财政给予350元/㎡的消费补贴。在我县乡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由县财政给予200元/㎡的住房消费补贴,同时购买一间商铺的(不含写字楼、格子铺),由县财政给予260元/㎡的住房和商铺消费补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三、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在城市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县住保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四、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对列入保交房项目采取异地安置的安置户,由县财政给予差价部分的补贴,最多不超过350元/㎡。〔牵头单位:县住保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住建局、城投集团〕
五、促进商业库存去化。支持购买、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创业中心等项目。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业务技术用房,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业用房或写字楼进行筹集。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凡在我县购买新建库存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的,由县财政以契税缴交额为参照,给予契税缴交额100%的消费补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卫健委、民政局、人社局、城投集团〕
六、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文件出台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持税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对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时,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住建局〕
七、允许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自文件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住用地(含未建幼儿园),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允许调整。对已经办理规划许可开工建设但还没竣工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规划设计增加或减少相关配套设施(含幼儿园等)。〔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八、加快已售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对因房企欠缴税费、土地被抵押或涉及查封等问题无法办证的房地产项目,分类施策、集中攻坚,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及时为购房群众办理登记办证手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税务局、县内各金融机构〕
九、允许土地分割处置和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及分栋验收。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具备分期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允许在缴纳50%以上土地出让金后,分期办理不超过已缴纳出让金比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仅限用于办理预售许可。对存在涉稳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分期建设的剩余土地进行分割处置和办证。对保交房项目和存在涉稳风险的房地产项目,允许分栋验收及容缺验收。〔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十、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对信誉度好且没有资金风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由25%下调至15%。〔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内各金融机构〕
十一、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及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地的九年义务教育学区学校申请转(入)学。〔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十二、优化规划条件。根据县内和楼盘周边车位供需情况,自主合理调整住宅项目车位配比。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 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8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已批未开工或部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本文件执行期间,购买了多套商品住房、商铺、车位、车库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房屋中的一项补贴措施进行补贴,且不与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及其他购房补助同时享受。
本文件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文件执行期间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冲突,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安远县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2.安远县商品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3.安远县二手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4.安远县居住性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安远县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推动我县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居住性购房补贴等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要求
(一)购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根据工作职责,严格审查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开发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二)自2024年7月26日起至补助政策实行期间,申请新建商品房退房的,退房人夫妻双方及该套房屋购买人不得享受补贴政策;享受了购房补贴政策的,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原则上不支持购房人申请退房,如符合退房条件确实需退房的,购房人必须足额退还补贴资金,持退还申领的消费补贴资金证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各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相关要求签订(定)购房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审查购房资格和按揭条件,杜绝因定金、银行按揭等问题引起的退房和其他纠纷。同时要加快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备案手续。因开发企业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合同签订、备案时间延误导致购房人不能享受政策的,产生的责任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鼓励开发企业主动让利,政策执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销售价格。各中介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房屋买卖双方及时办理好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手续。
二、补贴申请流程
(一)通过拍卖、继承、析产、赠予、司法执行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房屋不在此文件补贴范围之内。
(二)享受居住性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必须在合同网签备案后,向县住建局提出购房消费补贴申请;享受商品房契税补贴的需足额缴纳契税后,向县住建局提出契税补贴申请。享受二手房契税补贴的购房人必须在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网签《赣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并足额缴纳契税后,向县住建局提出二手房契税补贴申请。
(三)申请人为购房人,申请人填写《安远县商品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安远县二手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安远县居住性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材料到住建局相关窗口受理
(四)受理单位在初步核实申请材料后,分别报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向购房人拨付补贴资金。商品房住房购房补贴和商铺、车位、车库购房补贴申请表在各开发企业处领取,二手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在县住建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
三、其他事项
申请购房补贴受理时间截止到2026年2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补贴权利。原则上两年内发放补贴资金。
附件2
安远县商品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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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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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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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商品房地址(项目名称、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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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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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网签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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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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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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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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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契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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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勾选) |
□1% □1.5% □2% □3% |
契税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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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
户名: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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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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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本人购买的商品房属于(首套房、二套房、商铺、车位),符合《安远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消费补贴条件,已缴纳契税 元,现申请契税补贴人民币 元。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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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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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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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资料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首套或二套房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附件3
二手房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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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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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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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地址(小区名称、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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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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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网签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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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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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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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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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契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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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1% □1.5% □2% □3% |
契税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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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
户名: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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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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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本人购买的商品房属于(首套房、二套房、二手房),符合《安远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消费补贴条件,已缴纳契税 __ 元,现申请契税补贴人民币 元。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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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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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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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资料为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出售旧房的提供出售房屋证明、税费完税证明复印件。
附件4
居住性购房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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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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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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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商品房地址(项目名称、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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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第四代建筑商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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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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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网签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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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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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购买车位或商铺(勾选) |
□车位 □商铺 |
购买车位或商铺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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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车位或商铺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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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补贴标准(元) |
□200 □260 □300 □350 |
购房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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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
户名: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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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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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本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 ,并于 _ 年 月 日备案,符合《安远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消费补贴条件,现申请居住性购房补贴 元/㎡的标准,共计人民币 元。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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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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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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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资料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购买了车位或商铺的,需提供车位或商铺购房证明。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