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赣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本县人员在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四条 成立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认定。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教科体局、卫健委、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见义勇为的评定工作。
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见义勇为申请认定的日常工作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全体成员召开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各成员意见,由到会成员进行集体投票表决或者收集各成员书面审阅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六条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县每年的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走访慰问,根据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据实拨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一)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意外事故,不顾个人安危主动伸出援手,挽救他人生命和财产的;
(六)辅(协)警、保安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可视情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七)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救人行为,可视情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八)其他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八条 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或者举荐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申报流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城市社区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二)各乡(镇)、城市社区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材料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2.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3.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4.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
第九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延长。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起二十日内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查确认。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城市社区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第十条 对拟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确需保密的情形外,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见义勇为行为经核实确认后,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颁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集体)荣誉证书和给予5000元以内的奖金。对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由安远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集体)荣誉证书和给予5000-20000元奖金,并向上级推荐参加评选市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见义勇为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调查核实、处理见义勇为申请和举荐,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以上如有未明确的内容,以《赣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赣市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