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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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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为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超标粮食的判定

(一)超标粮食定义。在安远县区域内种植、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原粮(稻谷、玉米、小麦、大豆等),经检测化验判定,其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均属超标粮食(以下简称超标粮食)。

(二)判定依据。判定超标粮食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主要依据为《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

(三)监测机制。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县安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品组织抽样检验检测监测。粮食经营企业运用快速或常规的检测化验设备对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具备检验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监测内容包括: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监测主体单位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相关乡(镇)、村及部门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启动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出现跨县域的超标粮食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超标粮食属地管理原则,告知超标粮食产地粮食主管部门履行收购处置主体责任。

(四)处置机制。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市监局、财政局、卫健委、公安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粮食收储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名单及职责分工见附件),及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履行超标粮食处置工作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做好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工作。全县粮食收购须全面落实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并实行先检后收模式,对超出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收购。

二、超标粮食处置措施

(一)集中收购

由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牵头负责,根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技术处理和检测结果、质量差别等,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事项,并按程序组织实施。收购储存库点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定点收储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超标粮食做到应收尽收、先检后收、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保管、定向处置等;镉含量0.2-0.4mg/kg0.4mg/kg以上的超标稻谷,实行分仓储存。超标粮食应当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粮食品种、粮食产地、收获年度、生产农户(供货方)、收购或入库时间、质量及食品安全检验数据、出库时间、销售去向及其他有关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由县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按照相关贷款条件,共同确定贷款主体后,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统一向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申报贷款。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2. 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 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

4. 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5. 在农发行开户,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6. 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它有关规定。

定点收储库点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共同商定的收购价格和处置实施方案开展收购,收购资金实施统贷统还,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共同验收。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二)选择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经技术处理和检验后,根据质量差别予以分类,按照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作饲料用粮,符合工业用粮标准作非食用工业用粮,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具体处置方案由县政府审定为准。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定向销售

集中收购的超标粮食采取指定用途、定向销售方式处置。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对有使用价值的粮食处置情况,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县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等部门。

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处置货款要及时归还贷款。

参加竞购(或承担)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近3年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 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3. 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处置超标粮食。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为本辖区内企业的,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等部门报告。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后1周内,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县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等部门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市监局等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处置企业要加强转化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保留超标粮食入库查验记录和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中标转化处置企业为非本辖区企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做好运输超标粮食车辆离开库点的监管,并告知中标转化处置企业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的全程监管,同时与中标转化处置企业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相互沟通信息,确保全程监管留痕无漏洞。

三、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承担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的承担,按粮食权属关系、事故责任区别对待。

(一)对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超标粮食时,政府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食品安全而指定收储的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储、定向处理。其产生的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监管费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二)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负担。

四、强化部门监督检查

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机构以及粮食收储企业、中标转化处置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予以监督检查:

(一)承担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样品、虚假监测预警报告;

(二)未严格审核购买处置企业的资格;

(三)承担超标粮食相关收储、销售、转化处置过程中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未严格履行超标粮食销售出库检验记录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产品,导致其流入口粮或食品市场;

(五)配备快检设备和检测条件,而未按要求检验并进行分类储存单存单放;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置或移动超标粮食;

(七)未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厂)质量安全档案;

(八)销售、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在销售、入库(厂)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集并、处置企业未索取检验报告,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对产品逐批送检,未按要求报送处置结果,擅自转让或改变超标粮食用途;

(十)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转化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饲料卫生标准而售出,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未及时落实处置费用造成损失,挤占、截留、挪用超标粮食贷款资金(含贷款利息)或销售货款;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要完善过程资料,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资料完整可查证、责任清晰可追究。

五、责任与追究

(一)粮食经营者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相关规定,确保超标粮食定向销售使用,不改变用途,不流入口粮市场。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并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因异常天气和土壤、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大面积粮质异常、粮农利益受损、社会稳定压力加大、收购矛盾增多等情况,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为粮食抢收抢种提供气象服务,宣传粮食收储政策、通报粮食市场行情,加强正面引导,落实有效举措,化解粮食收购和处置矛盾,稳定粮农情绪,杜绝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畅通信息通报渠道。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卫生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承担超标粮食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检测相关材料和信息。职能部门要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各乡(镇)、各监管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远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安府办发202012)同时废止。

附件:1.安远县超标粮食处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安远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预案

附件1

安远县超标粮食处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

员: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卫健委、公安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主要负责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县粮食收储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的相关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负责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确定收储企业,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落实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局、市监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和中标转化处置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通报销售处置相关安排。

县发改委:负责区域内超标粮食收购、销售价格监测。

县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制定财政补贴办法,明确从财政预算或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处置费用等内容,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每年在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告中单独列明处理情况和费用列支额度。

县安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超标粮食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承担加工、转化处置的企业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督导企业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掌握加工、转化企业处置超标粮食工作任务,监督处置企业处置管理、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并予以现场核查。

县卫健委: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粮食卫生安全监测和处置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区域内超标粮食监测、处置过程的治安和违法行为处理。

农发行安远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要求,安排政府定向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超标粮食的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附件2

安远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预案

为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安远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限期处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稻谷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先检后收、应收尽收,加强对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全过程工作的领导,明确县域内超标稻谷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

二、收购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超标稻谷处置机制,保护种粮农户利益,确保超标稻谷与合格稻谷的同步收购,收购储存库点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做到超标稻谷早发现、早申报、早启动,形成产、购、销的全程有效监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超标稻谷的收购形成严密的村组确认、乡镇审核、部门跟踪、企业收购程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超标稻谷检测数据反馈给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超标稻谷产量监管溯源到村到村民小组。出现跨县域的超标粮食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向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超标粮食属地管理原则,告知超标粮食产地粮食监管部门履行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县公安局加强对超标稻谷运输车辆监管。

三、收购标准、价格

超标稻谷收购标准: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稻谷,其他质量指标执行国家稻谷中等标准。

超标稻谷收购价格:按当年的国家最低收购价标准执行。

四、收购定点及超标稻谷粮权归属

超标稻谷收购库点定点安远县粮食收储公司凤山粮食储备库。定点收储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超标稻谷做到应收尽收、先检后收、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保管、定向处置等;镉含量0.2-0.4mg/kg0.4mg/kg以上的超标稻谷,实行分仓储存。超标稻谷应当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品种、产地、收获年度、生产农户(供货方)、收购或入库时间、质量及食品安全检验数据、出库时间、销售去向及其他有关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稻谷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定点收购的超标稻谷其粮权归属县人民政府,其性质为政策性粮食,其保管处置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超标稻谷承贷企业为县粮食收储公司。对超标稻谷收购资金,农发行安远县支行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农发行相关信贷政策,依据县政府明确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对超标稻谷定点收储企业县粮食收储公司采取一次授信、放贷。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稻谷销售处置货款及财政补贴资金要全额回笼到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相关账号,县粮食收储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农发银行贷款,不得拖欠。

六、超标稻谷处置费用、补贴标准和拨付

超标稻谷收购处置费用包括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贷款利息等以及所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承担。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参照县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据实补贴。超标稻谷的销售价格以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拍卖成交数据为准。

(一)超标稻谷在收购、保管、处置过程中产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贷款利息,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共同确认。县财政局负责将应补资金按季据实拨付到定点收储企业。

(二)超标稻谷处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处置完成后据实一次性拨付给定点承储企业。

七、超标稻谷验收和处置

(一)超标稻谷的数量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共同核定,质量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超标稻谷数量和质量的核定验收结果,由相关验收单位存档备查。

(二)超标稻谷销售处置

1.临时收购的超标稻谷由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及时组织销售,自收购入库完成起一年内销售完毕。

2.超标稻谷处置须通过规范的稻谷批发交易市场进行分类销售。超标稻谷的挂牌价格由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共同确认。

3.超标稻谷的销售出库,由县粮食收储公司申请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同意。超标稻谷销售时,县粮食收储公司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稻谷。

4.超标稻谷购买企业必须向县农业农村局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稻谷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如违反规定由购买企业承担一切责任。

5.购买企业所购买的超标稻谷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购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检验、销售等情况,并及时向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购买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购买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稻谷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对超标稻谷承储企业及购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流入口粮市场。

八、超标稻谷销售监管

超标稻谷出库实行定向销售,全程监管,根据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监管工作的通知》(赣粮执法〔202213号)、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最低收购价超期存储粮食定向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要求》文件执行。

1.密切与收储企业和购买处置方监管人员沟通,提前做好出库前准备工作,包括给购买处置方所在地粮食监管部门发协助监管函,要求购买处置方及时报备和签订承诺书。

2.定向销售必须派人现场监管出库和装车,负责做好运粮车辆离开库点大门前的监管,并履行相关监管签字手续。

3.认真核对运粮车辆车牌号和承运人的姓名和身份,做好车辆离开库区前装车情况和司机站车旁的拍照(照片按出库时间顺序,整合在word),确保对应车牌号与驾驶员、车次依据固定,及时将每日每车次的“xxxx日出库日报表以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购买或处置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传送时间可相互约定)。

4.对购买方要求在本市辖区内异地其他县区掺混、粉碎报备的,原则上应当容许,由卖出方所在地粮食行政监管部门向掺混、粉碎报备所在地粮食行政监管部门和购买方所在地粮食行政监管部门发出《协助做好定向销售粮食监管工作的函》,并由购买方报备所在地粮食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此批稻谷掺混、粉碎、出库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同时分别与卖出方所在地粮食行政监管部门和购买方所在地粮食行政监管部门相互沟通信息,确保全程监管留痕无漏洞。

5.及时上报稻谷处置监管情况(月)反馈表。如本批次稻谷已经全部出库完毕,应在监管情况反馈表下方说明出库完具体日期,并将反馈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九、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公安局、农发行安远县支行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配合指定收储企业定向定点收购。超标稻谷定点收储企业是超标稻谷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对其收购的超标稻谷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对超标稻谷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超标稻谷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安远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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