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持续发展
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推进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城乡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的基本民生需求,确保城乡客运不但“开得通、留得住”,还要“留得住、通得好”,有效调动企业与各方客运参与者的积极性,激发城乡客运内生动力,将脱贫攻坚成果惠及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农民群众,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交运函〔2020〕20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客运稳定运行的通知》(交办运〔2022〕41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财政厅等9个单位关于推动城乡客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交运输字〔2022〕27号)、《江西省城乡客运运行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暂行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客运定位为“公益事业”,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客运发展的公共财政补贴保障机制和扶持支持措施。
第三条 工作要求
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分级保障”的总体要求,创新城乡客运发展模式和安全监管体系,促进城乡客运协调可持续发展。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客运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补贴对象
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或建制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客运车辆以及延伸至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第五条 补贴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客运经营许可,并从事城乡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包括城乡客运班线经营者、建制村预约响应式通客车经营者、镇村微公交及城乡公交经营者等,应当纳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坚持“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如期兑付、严格范围”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考核方案、明确奖补标准及范畴,加强预算内“公共交通运营补助500万元”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强化各部门沟通联系,多方位积极争取更多上级资金对城乡客运进行补贴。
(一)城市公交、镇村微公交、旅游微公交等运行及站牌维护费用由县财政兜底保障,每年安排财政预算500万元。
(二)按要求使用分配好上级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同时争取其他资金对城乡客运进行补贴。
1.农村客运费改税补贴按政策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以有效运行班线的座位、里程计费为单价计核补助。
2.城市交通费改税补贴按政策直接发放给巡游出租车司机。
3.城市交通涨价补贴按政策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4.农村客运涨价补贴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
(1)支持客货邮融合发展。对能够按要求服务一个乡(镇)并兼顾到沿途建制村节点揽派邮件运输的客运企业,给予每月每乡(镇)补贴2000元。
(2)支持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将拨付完后客货邮融合运行补贴后的结余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运行班线补贴,并按有效运行班线的座位*里程计价单位进行分配。
第七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
凡车籍所在地在我县从事城乡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及县汽车站经营企业。
(二)申报程序
由经营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但不限于书面申请、车辆运营收入台账、车辆基本信息、相关协议等。
(三)核准审批程序
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交管等单位考核小组对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定补贴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兑现补贴资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领取城乡客运补贴。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城乡客运经营的;
(二)虽经许可,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城乡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四)经营班线的起讫点无一端在乡(镇)、村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中止运输服务的。
第九条 补贴管理与监督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领取城乡客运补贴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
(二)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三)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城乡客运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县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违反财经纪律、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城乡客运补贴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五)凡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2023年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