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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首位产业(电子信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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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远县首位产业(电子信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安远县首位产业(电子信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十五届县委第15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安远县首位产业(电子信息)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安远投资电子信息产业,促进我县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首位的产业发展,加快形成电子信息产业集聚效应,在认真贯彻省、市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远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在享受《安远县一般工业、物流、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同一事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第三条 凡在我县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特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入库期计算年纳税,下同)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6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政扶持奖补

第四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扶持奖励或补助,奖励或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产技改。

(一)纳税扶持奖励: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年纳税达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下同)、200-300万元、300-400万元、400-500万元、500-600万元、600-700万元、700-800万元、800-900万元、9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60%、62%、64%、66%、68%、70%、72%、74%、75%、80%进行扶持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奖励。

(二)纳税突破扶持奖励: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三)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5年内,企业年纳税达到25万元/亩的,对当年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实际所得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 其它奖补。

(一)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30%补助;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环评、安评费用给予50%补助。

(二)对自建自用厂房的企业,容积率达1.5以上的,给予100元/m2的建房补助,单个企业累计建房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厂房的企业,百级、千级、万级无尘车间的装修分别给予1200元/m2、600元/m2、400元/m2的装修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装修补助不超过700万元。企业在完成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投产后,凭有资质的第三方审验机构出具的无尘车间装修定级报告,并根据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完成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验资报告时,按无尘车间装修面积的50%,申报第一次无尘车间装修补助,150万元封顶,经安远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验后给予预补;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年纳税额,经安远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验后兑现剩余补助。

(三)新引进企业用户新装专电费用,对租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型实体企业,安装费用由国有企业全额承担,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对租赁非国有企业投资标准厂房或自建厂房的生产型实体企业,由县财政补贴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在我县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两年内在我县年纳税(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搬迁补助。

(五)在我县单个项目新设备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其购买5万元以上/台的新设备,按其购买新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贴。经安远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验后兑现,单个企业1000万元封顶。

(六)租赁厂房补助。

1. 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为前提,对租赁非国有企业投资标准厂房的生产型实体企业,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按实际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每月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县财政按年度补助租赁费用;对租赁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型实体企业,厂房租金实行先缴后补,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缴交租金之日起3周年内给予厂房租金全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补贴),补贴资金按年结算,实行一年一补。如既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则不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政策。

2. 为进一步鼓励已落户安远的企业发展壮大,对已享受满三年厂房租赁补助的企业,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租赁厂房每1000平方米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20万元以上为前提,第四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上,厂房租金补贴政策再延续1周年;第五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厂房租金补贴政策再延续1周年;第六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800万元,厂房租金补贴政策再延续1周年。

(七)为尽快形成产业链,支持企业生产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

1.对已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在本地生产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三年内给予物流补贴,以单个企业年出口额累计达5000万元以上为前提,按年累计出口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500万元封顶。

2. 为进一步鼓励已落户安远的企业发展壮大,对已享受满三年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补助的企业,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企业自营出口智能终端整机产品出口额累计达5亿元为前提,按出口额的3‰再给予补贴3周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500万元封顶。

(八)对新引进项目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下同)按其在安远县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奖励给其本人,连续奖励5周年。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六条 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年纳税2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一)固定资产投资6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或年纳税2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3.6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或年纳税3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6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建设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纳税额,并经核定后兑现。

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下,或亩均税收25万元/年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