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小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东至东江源大道、安远第三中学、三百山大道;南至欣山大道、环城南路;西至版石大道、欣山大道;北至太平路、安远县人民医院、濂江路等合围区域。
三、区域内因应急抢险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上述机械的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