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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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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试行)》


一、《规范》起草的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体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用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等有关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管理,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二、《规范》出台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愿景,充分利用我县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对促进我县“碳达峰”开展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提升我县能源自供给能力、削减电力尖峰负荷和节约优化配电网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三、《规范》出台的重要举措

(一)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户用业主提出申请,填写《安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当地村、居委会(社区),供电公司或乡(镇)供电所,整治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发改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户用项目可组织实施并凭此申请表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并网。

(二)工商业、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1〕111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23号)等要求,由项目业主或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安远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建议书(1兆瓦以上项目必须有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供电公司或乡(镇)供电所,整治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供电公司需出具消纳意见,最后报县发改委申请纳入省级、市级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入省级库项目待竞争性优选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整体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要求,安远县工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按我县开发区屋顶光伏建设方案执行,相关项目申报流程按照省、市要求进行。

四、《规范》出台的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建设管理规范

1.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

2. 严格控制在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区、传统村落、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国省县道和城市干道两侧等范围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3. 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阁楼等违法建筑。

4. 其它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设计管理规范

1. 安全性要求情况

(1)应进行房屋等级分类,验证项目可行性和结构安全性。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2)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通行及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3)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应保持屋面结构不变,如遇特殊情况,安装企业或个人需征得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美观性要求情况

(1)户用、工商业及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屋顶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屋顶为平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2.2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平屋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家庭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

(3)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在施工图上组件排布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组件之间、组件与障碍物之间的尺寸,应进行电气线路图及电气原理图的设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3. 不宜安装或应减少安装面积情况

(1)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以及涉及家具厂房、仓库、物流的建筑;

(2)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砖木结构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

(3)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4)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5)其他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的情形。

(三)安装服务管理规范

1. 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执行,并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2. 安装服务企业应在市监局登记、在发改委进行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安装服务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或售后服务网点,以及明确的服务流程、服务资质等。

3. 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安装和运维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并确保持证上岗。

(四)安全施工管理规范

1.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配备足够灭火器等消防器具,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施工时如有必要需搭设防火阻燃材料进行围挡

2. 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屋顶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业主可向供电公司申请先行并网(附件2),并按程序向当地乡(镇)政府、县发改委申请验收,各乡(镇)在接到验收申请后适时组织当地供电所对本乡(镇)建成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集中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附件3)。因项目存在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业主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业主承担,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六)监督检查

由县发改委每季度对并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抽查复核验收,抽查比例为每季度申请安装项目的30%以上,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进行约谈,视情节严重,可取消其备案资质。


解读人:唐春富,办公电话:0797-37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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