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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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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财政支持政策

一、强制免疫补助

在中央支持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的基础上,我省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纳入地方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强制免疫经费由省、市财政承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防控实际,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需要增加或减少。强制免疫的病种。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 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猪瘟:猪。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

2.补助范围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实施补助。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由省和市县财政补助。

3.经费拨付与使用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设区市财政包干使用,疫苗直补、免疫效果监测、人员防护、防疫服务等经费由设区市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到设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市(县、区)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地方财政补助经费。每年从省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省本级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疫储备物资采。购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奖励。

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组织比选确定疫苗品种、数量并做好资金结算。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免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农业厅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防控实际,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提出需要增加或减少强制扑杀的病种。

1. 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 15 元/羽、猪 800 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分别按 60%、20%、20%比例承担。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3.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月5日前,各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4.经费拨付与使用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实行先扑杀后补助。省级财政将中央及省级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统一下达县(市、区),各设区市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经费后下达相应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至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当前补助对象为生猪,今后可按照国家和省里政策调整,增加补助畜种和细化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和“据实补助”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2.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80元/头,省级财政按中央补助资金的20%比例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3.补助资金申请

县级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月5日前,向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报送上一月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设区市农业局对县级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审核确认无误后,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将上一季度的统计表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4.经费拨付与使用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拨至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负担比例安排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后,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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