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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远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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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远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安府办字〔202264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远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30

安远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县计划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3469套。2022年在18个乡(镇)选取5个基础较好的乡(镇)新建或将闲置的安全房屋打造成定向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示范样板400套,用于解决乡(镇)公职人员、医护人员、教职工、公安交警、各基层站所人员等基层公共服务群体的住房需求。2023年力争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2069套。其中,在产城新区打造一个可解决产城新区各类群体住房需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生活区(约500套);在18个乡(镇)打造定向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示范样板约1000套。2024年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套。

二、基本要求

(一)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县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新就业大、中专学生以及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7090平方米的户型不超过15%。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三)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四)运营期间接受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期间接受县住保中心的监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质量精细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行业、属地监管,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品质。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配套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城区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县财政按100/㎡的标准给予奖补,并积极协助争取市级层面资金支持。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

(四)简化审批流程

1.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的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加快保障性租赁房源转化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从申请项目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搭建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县住建局、住保中心共同承担,并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各部门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科学确定筹建计划。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本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

(三)强化部门协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市场监管;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住保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督导考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内容,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以督查考核倒逼工作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推荐为及时奖励评选对象;对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或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县领导组织约谈。

附件:安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安排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530印发


附件

安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安排

      长:李秋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杨北林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长:辛梦飞县政府副县长

      员:县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教科体局、卫健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监局、统计局、税务局、银保监组、人民银行安远支行、金融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住保中心、城投集团、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圣邦燃气公司、华然燃气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共同承担。

县发改委:负责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和资金分配管理,牵头指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梳理和企业债券储备申报。探索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根据上级政策和市场行情及时调整租金标准并对社会公布。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会同住保中心、住建局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财政扶持政策,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统筹国有企业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国有企业成立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住房租赁业务。

县住建局:负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稳定住房租金市场,市场平均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稳定房地产市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指导办理居住证等事宜。

县民政局:保障承租户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县教科体局:负责统筹学校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义务教育基本服务。

县卫健委:负责统筹医院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医疗卫生基本服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工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摸底、调查及统计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指导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数据。

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县银保监组: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

人民银行安远支行、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搭建保障性租货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和银行沟通桥粱,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争取信贷支持。

县大数据中心、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在政务数据、端口对接、存储空间等各方面的支持;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

县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圣邦燃气公司、华燃燃气公司:具体落实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建设项目,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按居民标准执行。

县城投集团: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县住保中心:建立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与有关单位云平台对接。建立完善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库,做好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负责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对乡(镇)、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摸底、调查及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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