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2022年12月28日接鹤子镇人民政府电话举报在镇江河鹤子镇油蔡村垇上组河段有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我局由2022年12月28日进行了受理,派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2月9日水利局批准立案。
当事人的违法活动,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十一条标准第一款第一项,对在其他河道采砂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采砂功率未超过限定功率的,并处一万元罚款。
2023年2月27日,安远县水利局向当事人胡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砂石71立方,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安远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完全履行回填所得砂石以及缴纳罚款义务。
二、以案释法
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法律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规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江西省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所以当事人无证采砂行为违反了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远县水利局按照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砂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