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水利局 > 水利信息

以案释法丨袁州区潘某某、潘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案

访问量:


一、案件名称

案例编号:袁公(森)立字[2022]1215号

发布机关:宜春市袁州区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2年9月

二、基本案情

经查,2009年6月,潘某某、潘某某等人与袁州区西村镇西村村院山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水塘、旱地300余亩,打着退伍军人创业培训基地旗号,以开发种养、餐饮、娱乐为一体的休闲农庄为名,实则从事非法采砂行为。2009年11月,袁州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潘某某等人在袁河右岸西村镇西村村院山组铁路下非法采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袁州区水务局于2009年11月9日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采砂设备全部拆除。2009年12月15日,区水务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潘某某拒绝履行,2010年1月6日,袁州区水务局向袁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潘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宜春市水利局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彻底销毁其捞砂船及设备。

2011年5月,潘某某及其妻共同出资,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成立“袁州区荣军农庄”,并向西村镇承诺开发创业基地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不损害群众利益,不借开发名义开采河砂,不为此事聚集各类人员到上级各级政府上访。但潘某某等人租用原水泥厂场地,架设洗砂、磨砂设备,又以急需清理农庄内淤泥、石头,修建池塘养殖为名,在袁河右岸西村镇西村村院山铁路下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市、区、镇工作人员多次发现并现场制止,也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其不听劝阻,采取游击战,伺机进行非法开采,盗取国家矿产资源。

潘某某等人大肆非法采砂,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当地群众反响非常强烈。2019年3月21日,袁州区水利局对潘某某等人在院山组挖取砂石非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19年4月袁州区水利局联合相关单位对其加工场进行整治,采取断电、拆除设备等措施,不久其又自行接电,架起设备继续生产。2019年11月11日、11月21日,西村镇连续下发整改通知书;2019年12月21日,袁州区水利局对其非法挖砂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其砂石加工场排出污水,造成河道淤塞,影响水流形态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经多次制止、警告,但效果甚微。潘某某等人我行我素,2021年仍然从事挖砂、损害河岸等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1日,袁州区水利局再次向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多次现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但其不予理睬,拒不履行。

2021年12月25日,宜春市水利局联合袁州区水利局前往西村村院山组实地调查,发现西村村院山组袁河段右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已对袁河河岸造成了严重破坏。12月28日至29日,市水利局委托赣西土木工程勘测设计院对院山组非法采砂及破坏河岸现场进行了勘测,按照1:500比例制作了地形图。

为了固定潘某某等人违法事实,袁州区水利局三次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调查,由宜春市地质队现场勘测调查、袁州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锁定了非法挖砂采掘面积(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和管理范围外全部面积)、采掘量和价值,潘某某等人非法采砂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达到非法采矿罪入刑标准,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2年6月6日,袁州区水利局经请示区委、区政府同

意,在前期进行充分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将案件及所有证据资料一起移交至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办理。袁州公安分局于2022年6月11日受理了此案,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出具立案告知书。袁州公安分局共拘传涉嫌违法人员32人。目前案件已侦查完毕,正在移交法院进行审查起诉。

三、案例解析

潘某某、潘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违法时间长,涉及人数多,大部分是参战老兵,案情敏感复杂,非法盗采砂石资源数量和涉案价值巨大,且案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后再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四十七条“……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5号)第三条第一项“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因此,袁州区水利局将本案移交袁州区公安分局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袁州区水利局对潘某某、潘某某等人做了询问笔录,下发了执法文书,收集了潘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采砂的租地协议书,委托第三方对非法采砂(矿)破坏资源储量、调查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案件移交后,公安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就有关证据进行了补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合理合法,证据充分规范,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四、启示思考

(一)案件处理的经验总结

本案总体案情并不复杂,但时间跨度较长,涉及人数众多,大部分是退伍参战老兵,在当前形势之下,案件敏感复杂。通过案件的顺利移交和受理,总结出如下经验:一是各级高度重视和担当作为。在办理过程中,省、市、区三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检察、公安、法院、水利等部门全力以赴,顶住各种压力。市检察院和市水利局领导多次前往现场指导,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请示上级,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兵强将集中办案,袁州区水利局投入11万元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调查;二是基层群众大力支持和乡、村两级全力配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地群众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全力支持,维护调查取证秩序;三是案件办理单位忍辱负重,迎难而上。由于案件当事人属特殊群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极不配合,取证困难,案件承办人承担的心理压力非常大,评估资金投入量也较大,但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克服各种困难完成了调查取证和案件移交。

(二)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借鉴的做法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执法的坚强后盾;二是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坚强的意识品质、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才能顶得住各方面的压力,克服各方面困难。

(三)案例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应

案件移交侦办后,对当地违法采砂人员产生巨大的法律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深受当地干部群众好评,维护正常河道秩序。在法律面前,无论违法者是何种身份,是何特殊群体,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