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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非法取水案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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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要

202373,安远县水利局依法对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作为生活区用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

安远县水利局20237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等法定环节确定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取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

2023717,安远县水利局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贰万整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江西省寻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安远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完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私自随意打井取水会导致地下水减少,引起地下压力降低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从而产生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对城市设施具有不可逆转的破坏作用,同时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其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安远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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