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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非法损毁堤防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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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要

根据投诉举报,202367日,安远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铺设安远至版石燃气管道过程中损毁车头镇龙竹村段车头防洪工程固脚护岸。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的规定。

安远县水利局20236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安远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非法损毁堤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赣水规范文〔20231号)中附件2《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违反河道和防洪抗旱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2023619,安远县水利局对安远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安远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收到《安远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完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典型意义

堤防是人类防洪减灾的基本设施,有抵御波浪和水流的作用,保护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私自损毁堤防,使堤防出现漏洞、裂缝或者局部缺失,那么在水库或河道高水位大水面遭遇到大风的天气,风浪会对大坝护坡或者河岸连续不断的冲击淘刷,则可能造成水库大坝护砌损坏堤防坍塌、滑坡、漫溢等重大险情,使工程遭受严重破坏,以致溃决成灾。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委、政府的要求,加大河湖巡查力度,并严厉依法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持良好水事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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