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
技术指南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
第一章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全省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等,适用于全省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地籍首次调查和更新调查。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1.《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4.《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5.《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6.《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标准(试用版)》
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标准(试用版)》
第三章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自然资源: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所有权主体清晰、自然资源种类明确、生态功能完整、集中连片和边界封闭的空间范围,简称登记单元。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按照一定规则编制的唯一代码。
水流: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具体形态可以为江、河、湖、海、地下水、冰川等。
森林:由乔木、直径2cm以上的竹子组成且郁闭度0.20以上,以及符合森林经营目的的灌木组成且覆盖度30%以上的植物群落。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竹林和红树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等。
山岭:连绵的高山或山岳,由若干山峰组成。
草原:大面积的天然植物群落着生的土地,其植物或植物的部分可直接用于放牧或刈割后饲养家畜。草原的原生植被(顶级群落或自然条件下的潜在顶级群落)不是乔木,而主要是禾本科、豆科、莎草科、杂类草等草本植物或家畜可采食嫩枝叶的灌木。草原所提供的饲料主要来自于天然植被,对于引入草原的栽培植物,也按天然植被统一管理。
荒地:可供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土地,包括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等。
滩涂:包括海滩、河滩和湖滩。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
湿地: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矿产: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探明储量矿产:经过详细勘探,探明储量的矿产。
斑块:同一类型自然资源界线封闭的空间范围。
自然保护地:指一个划定地理界线,为达到特定保护目标而指定或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一个明确界定的地类空间,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方法获得承认、得到承诺和进行管理,以实现对自然及其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国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
自然公园: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自然保护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是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我国文化自然遗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文化遗产包括:古迹,建筑群、遗址等。
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自然遗产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
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地质公园: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的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址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历史和文化价值;以地质遗迹保护,支持当地经济、文化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浏览、度假休息、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同时也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地质公园可分为县市级、省级、国家级和世界级四个级别,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地质公园(20km2以下)、中型地质公园(21-100km2)、大型地质公园(101-500km2)、特大型地质公园(500km2以下)。《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试行)》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章 总则
4.1调查目标
通过对全省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地籍调查,实现对全省区域内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关键支撑。
4.2调查对象
全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对象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森林、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
4.3调查内容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包括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公共管制状况调查。
1.自然资源权属调查。以不动产登记成果为基础,结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单划定成果,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界址,登记单元内所有权、相关不动产权利及许可等信息。
2.自然状况调查。以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专项自然资源调查成果,调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各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
3.公共管制状况调查。采用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管制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区范围线等管理管制成果,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相关公共管制要求。
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修订或出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后,其调查内容、要求与本指南不一致时,参照国家、省级最新规范要求执行。
4.4调查基本单位
4.4.1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基本单位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调查基本单元。
4.4.2不动产地籍调查基本单位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调查核实以宗地为基本单位。
4.4.3自然资源现状调查基本单位
自然资源现状调查以自然资源斑块为基本单位,继承国土调查中的地类图斑。
4.5 调查基本原则
1.统一标准。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调查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确保工作程序、作业流程、技术方法等要求统一。
2.科学继承。对历史已经形成的不动产登记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数据等资料,通过整理分析,科学合理继承,确保调查成果有序衔接。
3.实事求是。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应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开展调查。
4.6 调查技术路线
以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为基础,利用空间信息、大数据等技术,按照资料收集分析、调查底图制作、预划登记单元、内外业调查核实、成果核实、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流程,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清登记单元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等(以下简称“四界”),查清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自然资源现状和公共管制内容,形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江西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方法流程见图1。
图1 江西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方法流程图
4.7 技术要求
4.7.1 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的3度分带。
登记单元涉及跨带的,其中央经线采取登记单元所在的主要中央经线。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比例尺
比例尺不低于1:5000。
4.7.2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千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公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体积单位采用立方米,其中森林蓄积量采用立方米,水流平均径流量和蓄水量单位采用亿立方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7.3 精度要求
图解法获取坐标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
解析法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不大于±0.10m,允许误差不大于±0.20m。
图解法套合精度要求:采用图解法的,采集的相关界线和位置与影像上的地物的边界和位置的套合程度应控制在3个像素以内。对于较弯曲的界址线,应适当增加拐点数,确保满足套合精度要求。
第五章 首次调查
5.1调查程序
自然资源地籍首次调查主要包括准备工作、资料收集分析、底图制作、登记单元预划分、通告发布、内外业调查核实、调查成果入库、调查图件编制、成果移交。
5.2准备工作
5.2.1组织分工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涉及权属争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公正、及时的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动产宗地界线缺失、不清晰、不一致、重叠或者存在争议的,属地登记机构应及时按照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规程另行开展不动产日常地籍调查,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结果及时提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
5.2.2人员、设备及表册及准备
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及地籍调查所需表册是保障自然资源地籍调查顺利开展的基础。
5.2.2.1人员准备
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实质性参与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人员确保数量充足、专业结构合理。项目主要人员应熟悉不动产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国土调查等工作。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应接受培训后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
5.2.2.2表册准备
主要准备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调查成果核实表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相关表册。
涉及不动产日常地籍调查的,需准备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表册。
5.2.2.3设备准备
设备工具是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的根本保证,设备选择应遵循先进性、兼容性和安全性等原则。设备主要包括交换机、网络集线器、网线等网络设备,计算机、绘图仪、打印机、扫描仪、高拍仪等数据输入/输出设备,移动硬盘、光盘等数据储存设备,带GPS功能的平板、可移动电源等外业调查设备,GPS、全站仪、RTK等经鉴定合格的测量仪器设备,界标、界碑等界址点、界线固化设备,以及其他用于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所需的设备。
5.2.3 技术准备
5.2.3.1 技术设计书编制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任务区自然资源实际情况,编制翔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5.2.3.2 技术培训
分阶段、分对象对参加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管理和作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登记单元划分方法和要求、“四界”调查方法和要求、质量检查的方法和要求、成果保密及管理制度规定等,并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5.2.4机制建设
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部门联络协调会议制度,明确问题协商解决的人员、途径和方法,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建立争议调处机制。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方,自然资源所在地的政府要及时进行调处工作;权属争议无法解决的,参照相关规定,填写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争议调处时,稳字当头,避免矛盾激化,确保地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3.建立信息保密机制。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广大权利人隐私信息,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并保护权利人隐私。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地籍调查单位应及时将成果移交项目委托单位,同时删除相应数据。
4.建立质量控制机制。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两检一验”制度,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准确、规范。
5.建立创新鼓励机制。鼓励创新工作模式和技术方法,不断提高地籍调查能力和水平,提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
6.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安全规章制度,调查前进行防火、防洪、防意外、防雷电及自我保护等培训。涉及外业调查的人员可采取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理。
7.建立宣传机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3资料收集分析
5.3.1 资料收集
收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最新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见基础资料收集清单表。
资料收集时,需特别备注数据生成日期、数据版本等相关信息,尤其是数据有更新的,特别备注相关情况;填写资料移交清单和保密协议。
表1 基础资料收集清单表
部门 |
资料 |
用途 |
自然 资源 |
全国国土调查,水、林、草、湿地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资源数量统计、登记单元划分、自然资源状况调查等 |
不动产登记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成果、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成果、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成果、国有农垦登记成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登记成果等) |
主要用于工作底图制作、图层叠加分析、权属边界划分,登记单元划分、登记单元内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关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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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信息中的农转用建设用地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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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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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国土空间规划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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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底图、最近三年内多时相、多分辨率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数据(DLG)等基础测绘成果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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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库。 |
主要用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划定、调查、统计、建库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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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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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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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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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环境 |
水质监测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统计水资源质量 |
排污许可资料 |
主要用于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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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
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
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登记单元内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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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和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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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资料 |
用于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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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
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 |
主要用于汇总资源数量、质量 |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和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
|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 |
主要用于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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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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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
地名地址数据 |
用于登记单元界线和界址点描述,相关图件整饰 |
农业 农村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成果 |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
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的所有空间数据范围原则上不超过登记单元界线外扩2公里范围。
5.3.2 数据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分析判断数据源的类型、格式、采集精度和要求;判断同一比例尺下数据源空间参考信息是否与目标空间参考一致;判断矢量数据界线与实地真实位置是否一致;对照数据库标准,判断属性语义是否一致。
5.3.3 数据转换处理
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不同部门的空间(栅格、矢量)、属性、档案等不同介质、不同时期的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数据格式统一、空间坐标统一、属性语义统一等数据转换处理。
部分方法可参照《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指南》中“第三章 数据采集整理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和“5.2空间数据采集整理方法和要求”。
数据提交需同时提交原始版本和转换处理后的数据版本,填写“原始数据利用与调整明细表”。
5.4底图制作
叠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部门统一转换处理后的数据,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5.4.1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1:5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
2.行政界线,与国土调查成果中的权属界线保持一致。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国有农(林、渔)场权属界线。
4.国土调查成果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
5.取水权、排污许可、勘查和采矿许可信息,采用点状符号分别标识在取水地点、排污口、勘查和采矿许可规定范围的中心位置。
5.4.2水流登记单元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1:5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水流管理范围线、河湖堤防线、征地范围线,正常蓄水位线和洪水位线等。
2.行政界线,与国土调查成果中的权属界线保持一致。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国有农(林、渔)场权属界线。
4.国土调查成果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
5.取水权、排污许可、勘查和采矿许可信息,采用点状符号分别标识在取水地点、排污口、勘查和采矿许可规定范围的中心位置。
5.4.3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登记单元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1:5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行政界线,与国土调查成果中的权属界线保持一致。
2.国土调查成果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林地一张图、湿地专项调查等)成果数据。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国有农(林、渔)场权属界线。
4.取水权、排污许可、勘查和采矿许可信息,采用点状符号分别标识在取水地点、排污口、勘查和采矿许可规定范围的中心位置。
5.4.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1:10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国土调查成果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
2.储量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
3.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4.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
5.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
6.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
7.取水权、排污许可信息,采用点状符号分别标识在取水地点、排污口的中心位置。
5.5登记单元预划分
基于工作底图,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确定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范围。
5.5.1登记单元预划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以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为基础划定,不同行使主体的自然资源或生态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2.坚持成果应用准确,遵守审批制度规定。单元划分规则应紧密围绕改革目的,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和审批现行制度规定。从服务自然生态空间监管和保护高度出发,科学对待,充分应用已有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和审批资料成果,不得未经相关管理或审批部门批准随意调整或减少登记单元划分范围。
3.坚持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
4.坚持应划尽划、不重不漏。全部国土空间的国有自然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内涉及的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符合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条件的,均应划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做到应划尽划,没有遗漏。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相重叠的,应按照优先顺序划定,防止重叠。
5.5.2登记单元划分程序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程序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分析、登记单元预划分、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登记单元确定、审核和应用,划分程序见流程图2。
图2 登记单元划分流程图
5.5.3登记单元的类型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分为:
1.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登记单元等。登记单元内一般包含有多种类型、多种所有权形式的自然资源。
2.水流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可能会包括多种所有权形式,以国家所有为主。
3.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以国家所有为主。
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包括固体矿产的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和油气(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的探明地质储量。登记单元内矿产资源全部为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表如下:
表2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表
一级类 |
二级类 |
备注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20 |
自然保护地 |
21 |
国家公园 |
|
22 |
自然保护区 |
包括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等 |
||
23 |
自然公园 |
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 |
||
24 |
其他自然保护地 |
包括风景名胜、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 |
||
30 |
水流 |
31 |
河流 |
以国家所有为主 |
32 |
湖泊 |
|||
33 |
水库 |
|||
50 |
湿地 |
/ |
/ |
/ |
60 |
森林 |
/ |
/ |
以国家所有为主 |
70 |
草原 |
/ |
/ |
|
80 |
荒地 |
/ |
/ |
|
90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 |
/ |
全部为国家所有 |
5.5.4登记单元预划的顺序
登记单元按照以下顺序划定:
1.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2.水流登记单元。
3.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单项国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
同一个登记单元内的国有自然资源,只能包含一个所有权直接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在登记单元内,仍然保留各类所有权权属界线、地类图斑界线、行政界线等。
5.5.5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依据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部门提供的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划定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等)、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包括风景名胜、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
1.国家批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优先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划定。
2.多个独立不相连的、独立相连不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宜分别划定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可参照图3。
图3 独立相连的自然保护地划分不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示意图
3.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按照审批的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无整合优化审批范围界线的,将其合并后取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但在数据库中保留原审批的各相关范围线,可参照图4。
图4 三清山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分示意图
4.登记单元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应当一并划入登记单元,并在登记簿上对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主体、范围、面积等情况予以记载。
5.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与水流部分重叠时,需综合考虑分析,在事权管理统一的前提下,可按集中连片原则划分登记单元,可参照图5。
图5 湿地公园与水流部分重叠登记单元划分示意图
5.5.6水流登记单元
水流登记单元以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单位划定,主要以国家所有为主。自然资源部门需会同水利部门共同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1.水流登记单元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
2.水流登记单元划分时,针对有无河道管理范围(有无堤坝)情形,需要区分对待。
(1)有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形
1)河道管理范围内,无集体土地、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地表)、永久基本农田的,无论有、无堤坝,直接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地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避让后划分登记单元。
a.有堤坝的。
堤坝背水侧堤脚线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地表)、永久基本农田的,避让后划定登记单元。
参照国土调查水工建筑用地图斑范围,河流存在围垸、圩堤等多道堤坝(内外堤),临水侧围垸、圩堤(内堤)背水侧堤脚线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地表)、永久基本农田的,避让后划定登记单元。
b.无堤坝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地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避让后划定登记单元,可参照图6。
图6 避让合法建设用地示意图
(2)无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形
1)有堤坝的,参照国土调查水工建筑用地图斑范围,按照堤坝背水侧堤脚线划定登记单元。
存在围垸、圩堤等多道堤坝(内外堤)的,参照国土调查水工建筑用地图斑范围,按照临水侧围垸、圩堤等(内堤)的背水侧堤脚线划定登记单元。
2)无堤坝的,原则上依据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地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避让后划分登记单元。
3.河流的干流、支流,可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可参照图7。针对河流交汇情形,需要区分对待。
图7 南城县黎滩河登记单元范围示意图
(1)当高级别管辖的河流穿过低级别的河流时,以高一级管辖水系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在交界处取直线,将“共水共面”部分划入高级别水流登记单元。
(2)当低级别管辖的河流穿过高级别河流时,低管辖级别河流以高管辖级别河流的范围线作为分段。考虑水流生态空间的完整性,低级别河流应保持一个完整的、不分段的水流生态空间在地籍调查数据库和确权登记数据库相应图层中清晰完整展现,河流分段交叉的部分做虚线标注。
4.河流中有拦河修建的湖泊、水库时,必须充分衔接自然资源资产清单范围,按照同一登记单元内的国有自然资源,只能包含一个所有权直接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的要求划定登记单元。
清单未出台前,根据河流、湖泊、水库的管辖权限不同,需要区分对待。
(1)河流管辖级别高于或等于湖泊、水库管辖级别的,将湖泊、水库一并划入河流登记单元。
(2)湖泊、水库管辖级别高于河流的,将湖泊、水库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考虑水流生态空间的完整性,被分段的河流应划分为一个登记单元,河流与湖泊、水库重叠部分在地籍调查数据库相应图层中对穿越交叉的部分做虚线标注。
5.水流登记单元与保护地登记单元交汇时,针对不同交汇情形,应区别对待。
(1)当水流穿过批准的较大自然保护地时,水流登记单元应被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分段,保护地登记单元界线作为水流登记单元的分段线,可参照图8。
图8 水流穿过国家批准的较大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示意图
(2)水流包含批准的保护地范围较大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避免水流登记单元破碎,自然保护地并入水流登记单元,尽量保持重要河流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可参照图9。
图9 水流包含自然保护地示意图
6.水流内存在江心洲、江心岛时,针对江心洲、江心岛的不同情形,需要区别对待。
(1)江心洲、江心岛上有落户居民,有河道管理范围的,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划出登记单元;无河道管理范围的,按照堤坝背水侧堤脚线划出登记单元;无河道管理范围、无堤坝的,原则上依据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结合挡墙等自然地物初步划出登记单元。在此基础上,如临水侧仍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城镇开发建设的,进一步避让划出后最终确定登记单元。可参照图10。
(2)江心洲、江心岛上无落户居民但有集体土地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划出登记单元。
图10 扣除江心洲、江心岛登记单元划分示意图
7.跨行政区域的湖泊或水库,应当整体划分为一个登记单元。
8.闸、坝、水电厂房、扬水站、泵站等与河流水面紧密相连,其用途主要服务于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空间功能的提升,作为水生态空间的组成部分应划入登记单元,可参照图11;人工延伸建造到河流水面中的港口码头等透水或非透水建(构)筑物,统一划入登记单元,陆域上的部分按照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地表)避让规则处理。
图11 水生态空间登记单元划分示意图
9.注意事项
(1)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据依法登记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簿等登记结果资料确定,无法定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的,依据其他合法审批、合同等文件(如规划许可、工程许可、土地出让合同、项目验收材料等)确定。登记或批准未建设的可视为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
(2)路、堤合二为一的,参照全国国土调查地类认定,国土调查为水工建筑物(1109)的,将其作为堤坝处理;国土调查为交通运输用地的,如公路用地(1003)、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农村道路(1006)等,按照合法城镇开发建设项目避让规则处理。可参照图12。
图12 水流登记单元避让线性交通用地示意图
5.5.7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登记机构对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湿地、森林、草原、荒地资源划分登记单元。
1.以湿地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湿地专项调查成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
2.滩涂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全国国土调查已经调查为内陆滩涂的,内陆滩涂并入水流或湿地登记单元。
3.森林登记单元、草原登记单元、荒地登记单元原则上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
4.已纳入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湿地、森林、草原、荒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5.湿地、森林、草原、荒地集中连片的,可在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的基础上,整体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类型以单元内主要自然资源类型确定,登记簿中记载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状况。暂时有涉及全民所有森林、草原、荒地等权属争议的,一并划入登记单元内,并在调查记事中记载说明;为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将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整体划为一个登记单元的,原则上以国家所有为主;确实无法避开的,也可将集体所有部分纳入,可参照图13。
图13 国有林场内部分集体土地一并划分登记单元示意图
6.森林资源与土地资源在实物形态上的具有依附性和一体性,在产权属性上具有差异性和可分离性,存在土地为集体所有、森林/林木为国家所有情形,此类情况不划分登记单元。
5.5.8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
登记机构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划分登记单元。
1.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固体矿产以矿区划分登记单元。若矿业权整合包含或跨越多个矿区的,以矿业权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登记单元。
2.登记单元的边界,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确定。
存在有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多个储量估算范围并都已经过有关储量机关审批(认定)、备案的,以包含多个储量估算范围的相对规整的范围作为登记单元的边界。
3.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矿产资源,与自然保护地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一致的,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
5.5.9登记单元编码
5.5.9.1基本规则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的单元代码。具体单元编码按照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编码规则编制。
按照每个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应具有唯一编码的要求,依据GB/T7027 规定的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码采用三层15位层次码结构,见下表。
表3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层次表
层级 |
第一层 |
第二层 |
第三层 |
|
编码含义 |
登记单元所在 行政区划代码 |
自然资源特征码 |
登记单元顺序号 |
|
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 |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 |
|||
编码值 |
000001~ 999999 |
1~4 |
00~99 |
000001~ 999999 |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4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结构图
a)第一层级为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码长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中规定的数字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登记单元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对于登记单元跨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跨省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860000”表示。
b)第二层级为自然资源特征码,由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依次组成,码长3位。
1)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码长1位,码值为“1~3”,见下表。
表4 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表
编码 |
首次登记机构级别 |
1 |
国家级 |
2 |
省级 |
3 |
市级 |
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码长2位,码值为“00~99”。
c)第三层级为登记单元顺序号,码长6位,码值为“000001~999999”,在自然资源特征码后按顺序编号。
5.5.9.2编码表示方法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采用分段表示,具体方法如下:
a)第一段表示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段表示自然资源特征码,由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依次组成。
c)第三段表示登记单元顺序号。
d)登记单元编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登记单元编码的位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在数据库中存储时,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空格”。如下图所示:
图15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分段示意图(跨省)
5.5.9.3编码变更规则
1.行政区划代码变更规则
a)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变更。
b)行政区划代码变更,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和界线未变更的,原登记单元代码保持不变。
c)行政区划代码变更,且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或界线也发生变更的,首先确定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再确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登记单元顺序号应在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
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及登记单元顺序号变更规则
a)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未变更但界线变更的,在登记单元所在的行政区范围内,登记单元顺序号在相应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
b)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变更但界线未变更的,在登记单元所在的行政区范围内,首先确定新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登记单元顺序号应在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
c)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变更且界线变更的,在登记单元所在的行政区范围内,首先确定新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和界线,登记单元顺序号应在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的最大登记单元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登记单元号,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
d)登记单元灭失或已注销登记的,其原登记单元号不再使用。
3.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始终保持不变。
5.5.9.4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示例
为规范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示例见下表。
表5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示例
代 码 |
名 称 |
XXXXXX XXXXXX1 XXXXXX121 XXXXXX121XXXXXX |
XX 省XX 县(市、区) 首次登记机构级别(如:国家级)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如:自然公园) 登记单元顺序号 |
5.5.9.5编码配号
为避免登记单元编码重复,登记单元跨行政区的,由共同的上级按照工作开展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单元编码配号。
5.5.9.6登记单元命名
1.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名称以批准保护地名称作为登记单元名称,用“保护地”取代原来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字样;一个登记单元内由多个管理或保护范围组成,取审批级别最高或区域内影响力最大的名称作为登记单元名称,如“庐山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管理局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家审批的同一保护地分布在不相连的多个地方,登记单元取同一个名称。
2.水流登记单元名称取水利普查数据库中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3.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登记单元有名称的按既有名称命名,无名称的按照登记机构对应的行政名称+湿地/森林/草原/荒地(具体所在地)+4位顺序号命名,登记单元名称不得重复。
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直接以批准名称命名登记单元名称,重复的在前加属地名称,在后加8位顺序号命名。
5.6首次登记通告发布
5.6.1通告的发布主体
自然资源的首次登记需要发布通告。通告由登记机构制作,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
5.6.2通告内容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2.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3.自然资源主要类型、范围。
4.需要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5.6.3通告的发布形式
以户外张贴、网站发布多形式发布通告。
1.确定登记单元所涉乡镇、村(居)。通过空间叠加,初步确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所在的具体乡镇、村(居),并建立明细统计表。
2.户外张贴。由登记单元涉及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构负责张贴在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张贴位置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的村委会信息公开栏等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张贴后,应拍照留档,取近景远景各1张。远景需拍摄张贴地点名称,如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名称;近景需拍摄通告大致内容。
3.网站发布。在登记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4.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5.发布的通告需拍照和截图,并存档保存。
5.7权属调查
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调查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已有权属来源资料,采用“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5.7.1权属状况调查内容
1.登记单元的基本状况调查。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登记单元名称、坐落、四至等。
2.登记单元权属状况调查。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和相关的政策法规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权利行使方式。其中,直接行使的,调查行使内容;代理行使的,调查代理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内容。
3.登记单元内所有权状况调查。以不动产登记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成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成果、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成果、国有农垦登记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为依据,获取登记单元内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利人、权利性质、空间范围等权属状况,以及权属争议界线等。
集体土地的认定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为准,充分体现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公示力。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存在明显登记错误的情况(如河流、国有水库、国有林场等登记发证给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叠的等),应通过不动产变更登记程序,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采用;一时无法更正登记的,暂以不动产登记成果为准,在调查记事中记载说明。
登记单元内所有权需重新或更新调查的,参照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规程执行。
全民所有但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等规程开展地籍调查,并形成相关成果。
4.登记单元内相关不动产权利及许可信息调查。
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登记单元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登记单元进行关联,关联信息包括: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利类型、登记时间、登记机构等。
通过取水许可、排污许可、勘查和采矿许可信息关联,获取登记单元内相关许可信息。取水许可信息主要包括:取水许可证号、取水权人、取水地点、取水量、有效期限、审批机关。排污许可信息主要包括:排污许可证号、单位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勘查和采矿许可信息包括:勘查/采矿许可证号、探矿/采矿权人、地址、开采矿种、勘查/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
5.7.2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主要指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全民所有但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开展调查。
1.对登记单元界线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可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登记单元界线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对因工作底图比例尺或精度原因造成登记单元界线与实际位置偏差时,不需要进行界址调查,在调查记事表中记载说明,并提出调整建议。
2.除上述情况以外,因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等原因,内业无法确定的界址点和界址线,以及存在可能影响界址线走向、容易引起纠纷等情形的重要界址点,确需开展界址调查的,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相关规定执行。
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址点号的编制要求如下:
(1)应对登记单元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2)以登记单元为单位,在工作底图上,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顺序编制界址点号,解析界址点前加“J”,图解界址点前加“T”,如J1、J2、T3、T4、J5、……。
(3)界线走向明显发生变化,或者长度超过500米,需要增设界址点。
(4)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登记单元范围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5.8自然状况调查
5.8.1一般规定
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调查成果,提取相应地类图斑,形成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类型界线,查清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类型、数量等自然状况信息,并将调查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相应部分。
自然资源类型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进行归类对照,具体见下表。
表6 自然资源类型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归类对照表
自然资源类型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
数量、质量等主要属性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湿地 |
00 |
湿地 |
0306 |
灌丛沼泽 |
植被类型、植被面积、主要优势植物种、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主要湿地鸟类、水质类别、水源补给状况等 |
0603 |
盐田 |
||||
1106 |
内陆滩涂 |
||||
1108 |
沼泽地 |
||||
水流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01 |
河流水面 |
水流名称、河流起讫点、河流长度、河道等级、多年平均径流量、水质、年初蓄水量等 |
1102 |
湖泊水面 |
||||
1103 |
水库水面 |
||||
森林 |
03 |
林地 |
0301 |
乔木林地 |
主导功能、主要树种、林种、总蓄积量等 |
0302 |
竹林地 |
||||
0305 |
灌木林地 |
||||
0307 |
其他林地 |
||||
草原 |
04 |
草地 |
0401 |
天然牧草地 |
草原类型、草原质量等级等 |
0403 |
人工牧草地 |
||||
0404 |
其他草地 |
||||
荒地 |
12 |
其他土地 |
1205 |
沙地 |
/ |
1206 |
裸土地 |
||||
1207 |
裸岩石砾地 |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 |
资源类型、区块编号、矿区地址、储量估算基准日、矿区总面积、储量估算范围面积、矿产组合、固体矿产的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探明地质储量、主要组分平均品位 |
5.8.2调查内容及方法
5.8.2.1湿地
1.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获取湿地类型、面积、包含图斑数量等数据(参照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00湿地”)。
2.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专项调查成果数据,查清植被类型、植被面积、主要优势植物种、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主要湿地鸟类、水质类别、水源补给状况等信息。
5.8.2.2水流
1.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获取水流类型、水面面积、包含图斑数量等数据(参照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1101河流水面”、“1102湖泊水面”、“1103水库水面”)。
2.依据全国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水流专项调查成果数据和中国水资源公报,查清水流名称、河流起讫点、河流长度、河道等级、多年平均径流量、水质、年初蓄水量等信息。
5.8.2.3森林
1.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获取森林类型、面积、包含图斑数量等数据(参照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0301乔木林地”、“0302竹林地”、“0305灌木林地”、“0307其他林地”)。
2.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等森林专项调查成果数据,查清主导功能、主要树种、林种、总蓄积量等信息。
5.8.2.4草原
1.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获取草地类型、面积、包含图斑数量等数据(参照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0401天然牧草地”、“0403人工牧草地”、“0404其他草地”)。
2.依据草原专项调查成果数据,查清草原类型、草原质量等级等信息。
5.8.2.5荒地
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获取荒地类型、面积、包含图斑数量等数据(参照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中的“1205沙地”、“1206裸土地”、“1207裸岩石砾地”)。
5.8.2.6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依据矿产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数据,查清资源类型、区块编号、矿 区地址、储量估算基准日、矿区/油气田总面积、储量估算范围面积、矿产组合、固体矿产的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和油气(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的探明地质储量、主要组分平均品位等。
5.8.3 属性赋值
自然资源状况中的数量、质量等属性继承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调查成果,分四种情况填写,分别是属性值域取并集按重要性或面积多少排序填写、属性值域取并集罗列填写、属性值域按面积占比罗列填写、属性值域按面积占比汇总计算填写,对应关系见图16。
图16 自然资源状况属性赋值方法对应图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属性值域取并集按重要性或面积多少排序填写的情况
水流资源的水质,湿地资源的植被类型、主要优势植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的主要湿地鸟类、水源补给状况,森林资源的主要树种,草原资源的草原类型等属性值域取并集按重要性或面积多少排序填写的情况。
图17 森林资源图斑中“主要树种”属性赋值示意图
如图17所示,绿色图斑为国土调查中的乔木林图斑(即森林资源类型图斑图层中的图斑),3个蓝色图斑分别为森林专项调查数据中的乔木林图斑,其主要树种分别为冷杉、冷杉、云杉。则森林资源图斑中“主要树种”属性赋值为:“冷杉、云杉”(注:面积相对较大的冷杉排序在前)。
2.属性值域取并集罗列填写的情况
水流资源的河道等级,湿地资源的水质类别,草原资源的草原质量等级等属性值域取并集罗列填写。
图18 “水质类别”属性赋值示意图
如图18所示,绿色图斑为国土调查中的湿地图斑(即湿地资源类型图层中的图斑),2个蓝色图斑为湿地专项调查数据中的图斑,其水质类别属性分别为:“Ⅱ类-Ⅲ类”、“Ⅴ类”。则湿地资源类型图斑中“水质类别”属性赋值为:“Ⅱ类-Ⅲ类、Ⅴ类”。
3.属性值域按面积占比罗列填写的情况
森林资源的主导功能、林种等属性值域按面积占比罗列填写。
图19 “林种”属性赋值示意图
如图19所示,绿色图斑为国土调查中的乔木林图斑(即森林资源类型图斑层中的图斑),面积为1000平方米,3个蓝色图斑分别为森林专项调查数据中的乔木林图斑,自上而下林种分别为:防护林(110)、用材林(230)、经济林(250)。与绿色图斑相交部分A、B、C的面积分别为150平方米、600平方米、100平方米,则森林资源图斑层中“林种”属性赋值为:“防护林15%,用材林60%,经济林10%,待确认15%”。
4.属性值域按面积占比汇总计算填写的情况
水流资源的多年平均径流量、年初蓄水量,森林资源的总蓄积量等属性值域按面积占比汇总计算填写。
图20 “总蓄积量”属性赋值示意图
如图20所示,绿色图斑为国土调查中的乔木林图斑(即森林资源图斑图层中的图斑),3个蓝色图斑分别为森林专项调查数据中的乔木林图斑,面积及蓄积量如上所示,则森林资源图斑层中“总蓄积量”属性赋值为:“1260”立方米(300+480+480),其他空白部分由于缺少专项调查数据,不做推算处理。
5.9公共管制调查
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管制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区范围线等管理管制成果套合登记单元边界,将登记单元内相关管理管制信息与登记单元进行关联,关联信息包括:区块编号、面积、用途管制和特殊保护要求等内容、划定/设定时间、设置单位等,查清登记单元内用途管制状况、生态保护红线情况、特殊保护规定情况,并将调查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相应部分。
5.10成果核实
以自然资源所涉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调查成果核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参与,填写调查成果核实表,并加盖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5.10.1登记单元界线核实
1.核实内容
审核登记单元划分顺序、划分规则、注意事项等是符合要求规范。
2.核实部门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由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核实。
水流登记单元由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核实。
湿地、森林、草原登记单元由林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核实。
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登记单元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实。
3.核实情况处理
(1)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根据登记单元界线来源相关资料,结合影像和实地情况,予以标注并提出纠正建议,在调查成果核实表的“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栏中填写核实情况说明与调整建议。
(2)核实无误的,以现有成果为准,在调查成果核实表的“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栏中按照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5.10.2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
1.核实内容
(1)核实登记单元内所有权界线是否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一致。原则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权属界线不得调整,确属征地等原因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或确有错误的除外(如河流、国有林场等划入集体的)。
(2)核实登记单元内相关权利和许可信息关联是否正确。对登记单元内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取水许可、排污许可、勘查和采矿许可等信息和空间位置进行核实。
2.核实部门
不动产登记、勘查和采矿许可等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实。
取水许可由水利部门核实。
排污许可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实。
3.核实情况处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成果中的权属界线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填写到调查成果核实表中。
(1)若核实发现单元内权属重叠、矛盾、不清楚等,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界线、国有林地使用权界线、农转用相关审批界线等因精度原因造成的重叠,国有河流明显划入集体的,登记明显错误的等。在调查成果核实表的“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栏中填写核实情况说明与纠正建议;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形成调查成果,并将核实调查情况填写到调查成果核实表的“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栏中,属地登记机构同步开展不动产更正、变更、注销等相应的登记。
(2)对调查记事表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错误内容或核实中发现的登记错误,应及时组织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形成调查成果,并将核实调查情况填写到调查成果核实表的“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栏中。属地登记机构应同步开展不动产更正登记。
(3)登记单元内相关权利和许可信息核实工作中,不对具体登记及许可内容进行核实,只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图上位置与实际位置是否发生偏移进行核实。发生偏移的,予以标注并提出纠正建议,在调查成果核实表的“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栏中填写核实情况说明与纠正建议。
(4)核实无误的,以现有成果为准,在调查成果核实表的“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栏中按照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5.10.3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情况核实
由于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信息为自动关联和提取信息,原则上不对两类信息进行内外业核实,信息漏提或错提情况除外。
5.10.4地籍调查表填写
根据调查成果核实意见,对登记单元界线、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类型和公共管制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地籍调查表。其中注意以下事项。
5.10.4.1界址相关说明
1.所有的界址点、界址线均应在参照影像、不动产登记成果、行政界线、国土调查、地名地址等基础,结合实地情况进行详细描述。
2.界址点描述时,需附带解析或图解坐标。
3.界址点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开始编号,界址线也从左上角开始按顺时针逐界线描述。
4.同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统一进行界址点编号,避免重复。
表7 界址点界址线描述示例
界址标示说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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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 点位 说明 示例 |
点号 |
说 明 |
J3 |
界址点位于XX村XX(小地名、自然村)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X,Y)。 |
|
T6 |
界址点位于XX村XX(小地名、自然村)××山顶最高处(X,Y)。 |
|
T8 |
界址点位于XX村XX路××工厂围墙西北角处(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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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 |
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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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2 |
界址点位于XX村XX(小地名、自然村)张三承包田西南角(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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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走向 说明 举例 |
界线段 |
说 明 |
J1—J2 |
由J1界址点沿××公路中央向东125.5米至J2界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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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J5 |
由J4界址点沿山脊线向西320.6米至J5界址点。 |
|
J9—J10 |
由J9界址点沿××学校东侧围墙至J10界址点。 |
5.10.4.2调查记事相关说明
1.调查过程中对成果有影响的均应在调查记事栏中进行说明。
2.以登记单元为基础,逐县级行政区进行记事说明。
3.记事栏写不下的应增加附页。
5.11调查档案扫描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档案要按照要求进行扫描,统一以PDF格式存储,并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档案主要内容命名。见附件:档案整理要求。
5.12登记单元衔接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因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可能造成各登记单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的主体不同,时间不同等。在作业过程中有必要做好登记单元衔接,避免登记单元漏划或重划、登记单元号重复。
涉及跨区域、跨时间开展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登记单元命名、编号、接边等工作。全省各登记单元的编号不得重复、空间位置不得重叠。
5.13数据入库
按照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相关标准、文件命名规则、空间数据分层要求和属性数据库结构进行数据组织,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关联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数据,建立清晰完整的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形成标准的数据文件和元数据文件。
5.14图件编制
5.14.1地籍图编绘
根据地籍调查成果,采用数字编绘法编绘自然资源地籍图。自然资源地籍图采用分幅表示,分幅与编号等编绘的技术要求参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执行,比例尺为1:5000。
自然资源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
1.行政区划要素
(1)行政区划要素主要指行政区界线和行政区名称,行政界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和乡级界线,其表示的基本方法如下:不同等级的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转折处不得间断,应在转折处绘出点或线;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2)行政区划界线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获取。
(3)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区代码和邮政编码。
2.地籍要素
(1)地籍要素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和界址点,登记单元名称和登记单元号,土地所有权界线,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水权、排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信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范围,地类图斑界线及地类编码,自然资源类型界线及编码、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名称等。其中,各类自然资源类型对应的编码为:01水流,02湿地,03森林,04草原,05荒地,07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08其他。
(2)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界址点,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
(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与权属界线或自然资源类型界线重合时,只表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
(4)权属界线与自然资源类型界线重合时,只表示权属界线。
(5)自然资源类型界线与地类图斑界线重合时,只表示自然资源类型界线。
(6)对于登记单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用益物权不进行表示。
(7)对于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点状符号标识在宗地的中心位置;探矿权、采矿权,采用点状符号标识在勘查、采矿许可规定范围的中心位置;取水权、排污权、采用点状符号标识在取水地点、排污口的中心位置。
(8)若登记单元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的登记单元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9)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以分式的形式标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名称及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分母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分子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名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登记单元图分幅编制时,其整饰要求参照附件。
(10)区域范围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3.数学要素
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高程基准等。
4.图廓要素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等。
5.14.2登记单元图编绘
以自然资源地籍图为基础,根据地籍调查成果,采用数字编绘法编绘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编绘的技术要求按《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执行,应根据登记单元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合适的比例尺和幅面,比例尺的分母以整百数为宜,幅面大小不超过A0为宜。图面负载过大时,可根据权属状况、自然状况、公共管制状况、自然保护地管理状况等不同内容分别编绘登记单元专题图。
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单元名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登记单元权利主体、登记机构级别、登记单元类型、登记单元面积。
(2)本登记单元的界址线、界址点及界址点号。
(3)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和权利人名称。
(4)已关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水权、排污许可、勘查和采矿许可信息(采用点状符号分别标识在不动产单元、取水地点、排污口、勘查和采矿许可规定范围的中心位置)。
(5)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空间范围。
(6)自然资源类型界线及编码。
(7)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8)与登记单元相邻的行政区名称。
(9)单元图的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机构等。
2.对于面积较大或横跨多个县级行政区的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其登记单元图可适当缩小比例尺或分幅编制。
登记单元根据图面信息过多时,登记单元图可分专题图逐一表示权属状况、自然资源状况和公共管制状况,编制登记单元内登记单元权属界线图、自然资源现状图、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关联图、保护地管理审批范围图,其他基本要素不变。其中保护地管理审批范围图仅为登记单元内有多个保护地重叠时才需要编制。
5.14.3登记单元分布图
全部成果完成后,编绘区域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分布图,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单元名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登记单元权利主体、登记单元面积。
2.登记单元的界址线、界址点。
3.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4.与登记单元相邻的行政区名称。
5.单元图的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机构等。
6.图名,可为“XX县/市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分布图”。
5.15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查机构应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按照统一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表、自然资源权籍图、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等成果样式,形成区域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档案管理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第六章 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6.1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数据基础,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
6.2数据库建设
6.2.1数据库内容
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自然资源地籍要素和专项要素,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要素结构见图21。
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行政区(与国土调查成果一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与不动产登记成果一致)、数字航空或航天遥感影像。
2.自然资源地籍要素包括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界址线、界址点)、权属分区(全民所有区、集体所有区、争议区和不动产信息关联点)、自然资源状况分区(水流资源斑块、湿地资源斑块、森林资源斑块、草原资源斑块、荒地资源斑块、探明储量矿产资源斑块)、公共管制分区(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特殊保护分区和其他公共管制分区)等空间数据,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权利主体、地籍调查信息、调查成果核实表信息等非空间数据。
图21 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要素结构图
3.专项要素
以国土调查、各项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集体土地登记成果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进行组织,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专项要素结构见图22。
图22 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专项要素结构图
包括审批单元范围、土地利用要素(地类图斑)、土地权属要素(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水流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调查、草原资源调查和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公共管制要素(生态保护红线要素、国土空间规划要素、特殊保护要素、其它公共管制要素)。
6.2.2数据库建设
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整理、数据初检、工程建设、数据导入、登记单元编码、分区数据提取、面积计算、地籍调查信息补录、地籍调查信息维护、数据属性赋值、数据检查、元数据生成、数据汇交等,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建设流程详见图23。
1.数据整理。以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为导向,整理资料收集分析阶段和调查阶段的自然资源地籍数据成果,完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
2.数据初检。检查数据格式是否统一、空间坐标是否统一、属性语义是否统一、属性内容是否规范及完整、拓扑关系是否正确、数据要素是否齐全、空间范围是否完整等,检查有误的需重新进行整理。
3.工程建设。按照数据库标准,建设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工程,设置相应参数。
4.数据导入。依次导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数据、自然资源专项要素等。
5.登记单元编码。按要求填写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自然资源特征码(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和登记单元顺序码,编制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
6.分区数据提取。提取登记单元内各权属分区、自然资源状况分区和公共管制分区。
7.面积计算。面积计算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面积、各类型自然资源面积、国有自然资源面积、集体土地面积等。利用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建库软件进行面积计算,并将面积计算结果填写到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终表。
图23 江西省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建设流程
8.地籍调查信息补录。根据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档案,在数据库中据实补录自然资源基本状况信息、权属状况信息、界址标示说明信息、调查记事信息、调查成果核实信息(调查成果核实信息、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信息、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信息)、成果审核信息等相关信息内容;根据收集的资料,在数据库中进行自然状况信息、关联信息等信息值补录。
利用调查或收集的资料进行数值补录的,应尽可能填写。否则,填写缺省值:M(必选)缺省值为“-M”,O(可选)缺省值为“-O”,C(条件必选)缺省值为“-C”。
9.地籍调查信息维护。利用建库软件,依据空间数据维护自然资源基本状况信息、权属状况属性信息、自然状况属性、关联信息(公共管制状况关联信息、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矿业权关联信息、取水权关联信息、排污权关联信息)、自然状况信息(水流状况信息、湿地状况信息、森林状况信息、草原状况信息、荒地状况信息、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状况信息)等非空间属性信息。
10.数据属性赋值。对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进行标识码、要素代码等属性赋值。
11.数据检查。对数据图层完整性、图层名规范性、属性结构一致性、代码规范性、数值范围符合性、点(线、面)拓扑关系正确性、点线(点面、线面)间拓扑关系正确性、数据内(间)逻辑一致性等内容进行检查,确保数据库正确无误,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12.元数据生成。按照元数据的要求填写所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的元数据。
13.数据汇交。导出标准数据格式,按要求进行组织和汇交。
6.3管理系统建设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建库管理系统由市、县自行组织研发,建立的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须符合相关数据库标准,导出的数据可直接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中用于登记发证。
第七章 更新调查
7.1 更新调查情形
7.1.1地籍调查更新
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登记单元内的国家所有权界线、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行使内容等自然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受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嘱托的,可开展自然资源地籍更新调查。
2.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或者登记机构发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内容与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需要开展自然资源地籍更新调查。
7.1.2数据关联更新
因登记单元内不动产登记、取水许可、排污许可、勘查和采矿许可等信息变化的,或者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或者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管制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区范围线等成果发生变化的,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平台上,通过相关数据关联的方式,对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自动提取,原则上每年统一时点进行集中更新,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实时更新。
7.2更新调查程序
7.2.1地籍调更新程序
自然资源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程序如下:
1.资料收集分析。对照基础资料,收集各部门资料。
2.确定自然资源地籍变更内容。结合变更调查的情形,进行资料变化对比分析,确定变更内容。
3.制定变更方案。针对不同的变更内容,制定变更方案。
4.开展更新调查。根据变更内容,完全或部分参照自然资源地籍首次调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自然资源地籍更新调查。针对变更内容,选择性的开展成果核实。
5.数据库更新。根据自然资源地籍更新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库变更。
6.图件更新。按照最新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更新地籍图、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等相关图件。
7.成果归档。编写自然资源地籍更新调查报告;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7.2.2数据关联更新
数据关联更新参照自然资源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程序,主要流程为资料收集分析、确定自然资源地籍变更内容、数据库更新、图件更新和成果归档。
第八章 主要成果
8.1成果分类
1.数据库成果。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相关统计表。
2.图件成果。包括地籍图、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等,主要以电子数据为主。
3.表册成果。包括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单元信息表、自然状况信息表、界址标示说明表、调查记事表)、调查成果核实表(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附表、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附表)等,原件按登记单元装订成册,并按要求扫描成电子数据。
4.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总结、自检报告、地籍调查情况说明等。
5.原始数据。包括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不同部门收集的地籍调查相关资料、数据、文档;涉及数据转换调整的需提交转换调整前后的数据及说明。
8.2成果整理
成果材料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等,卷宗号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建立对应关系。
第九章 检查验收
9.1 检查验收总体要求
1.全省地籍调查成果检查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确保方法科学、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检查有效。
2.全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数据检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检查基本单元。
3.检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成果资料安全保密的有关法规,并与项目委托方签订“保密责任书”。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删除相应数据,仅保留检查报告、检查错误记录等检查成果。
4.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数据检查单位收到地籍调查成果后30天内出具检查报告。
9.2检查验收程序
全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为“两检一验”,即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单位自检、项目对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和验收。江西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检查环节位置见图24。
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实施。省级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地籍调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市级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地籍调查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自检:地籍调查单位应对承担的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自检。自检工作包括作业组自查和地籍调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检查。对承担的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进行100%自检。自检合格后,形成自检报告,申请检查。
检查:包括过程检查和成果检查。过程检查重在检查调查技术方法,及早发现问题并纠正作业技术偏差;成果检查主要对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正确性、逻辑性等进行检查。成果经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登记成果审核环节。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检查环节所处位置见下图。
验收: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检查合格后,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级成果进行验收。
图24 江西省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检查环节位置图
9.3检查内容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数据检查数据成果的完整性、一致性、规范性、逻辑性等内容。
9.3.1完整性检查
主要检查区域内登记单元划分是否应划尽划和不重不漏,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程序是否完整,调查成果是否完整,以及数据库各字段、地籍调查表各内容是否应填尽填。
9.3.2一致性检查
主要检查登记单元划分依据是否与生态空间管理保护审批范围一致;权属界线相关的图、数据库、表、实地是否一致;以及按要求关联提取引用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内容是否与数据源一致。
9.3.3 规范性检查
主要检查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数据库、地籍调查表等成果是否规范。
9.3.4 逻辑性检查
主要检查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间的逻辑关联关系是否正确。
附件
附件1:首次登记通告样式
XX登记机构关于开展XX自然资源
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告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XX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首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本次登记共预划分X个登记单元,分别是:
1.XX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以审批的XX自然保护地范围线为基础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2.XX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流经全省(市、县)的河段,河流管理范围线为基础,结合堤防和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
二、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
本次开展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工作的时间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XX年X月X日。
三、自然资源类型、范围
登记单元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
本次登记区域涉及XX市XX县(市、区)、……。
四、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通告发布要求见附件。
登记机构(章)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通告的发布要求
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通告需同时进行户外张贴和网站发布,并辅以新闻媒体宣传,具体要求如下:
1.户外张贴。由登记单元涉及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构负责张贴在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张贴位置可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信息公开栏等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张贴后,应拍照留档,取近景远景各1张。远景需拍摄张贴地点名称,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村(居)委会名称;近景需拍摄通告大致内容。
2.网站发布。在登记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3.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4.发布的通告需逐一拍照或截图,并存档保存。
附件2: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样式
编号: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
(试行)
登记单元名称:
登记单元号:
调查单位(机构):
调查时间:年 月 日
附件2-1:单元信息表
单元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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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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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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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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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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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四至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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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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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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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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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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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国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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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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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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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属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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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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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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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方式 |
直接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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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使£ |
代理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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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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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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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内自然资源总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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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水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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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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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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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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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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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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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内耕地、建设用地等非自然资源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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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信息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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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关联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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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编号 |
面积(公顷) |
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要求等内容 |
划定/设定时间 |
设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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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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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权利人 |
登记时间 |
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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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关联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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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采矿许可证号 |
探矿/采矿权人 |
地址 |
开采矿种 |
勘查/矿区面积 |
有效期限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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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排污权关联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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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号 |
取水权人 |
取水地点 |
取水量 |
有效期限 |
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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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限值 |
有效期限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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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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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自然状况信息表
自然状况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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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 |
水流类型 |
名称 |
包含图斑数量 |
河流起点、讫点 |
河流长度 (千米) |
水面面积 (公顷) |
河道等级 |
多年平均径流量(亿立方米) |
水质 |
年初蓄水量(亿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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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劣类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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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
湿地类型 |
包含图斑数量 |
总面积 (公顷) |
植被类型 |
植被面积 (公顷) |
主要优势植物种(建群种) |
国家重点保护的主要湿地鸟类 |
水质类别 |
水源补给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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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
森林类型 |
包含图斑数量 |
面积(公顷) |
主导功能 |
主要树种 |
林种 |
总蓄积量(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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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 |
草地类型 |
包含图斑数量 |
面积(公顷) |
草原类型 |
草原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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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 |
荒地类型 |
包含图斑数量 |
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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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资源类型 |
区块编号 |
矿区地址 |
储量估算基准日 |
矿区/油气田总面积(公顷) |
储量估算范围面积(公顷) |
矿产组合 |
固体矿产 |
油气 |
主要组分平均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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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断资源量 |
控制资源量 |
探明资源量 |
探明地质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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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界址标示说明表
序号 |
界址点号 |
界标种类 |
界址点点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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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址 线 类 别 |
界址线位置 |
界址点间距(米) |
权属界线走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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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钉 |
水泥桩 |
喷绘 |
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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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界线 |
保护界线 |
权属界线 |
地类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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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中 |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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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调查记事表
调查记事表 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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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记事 |
调查员签名:日期: |
测量记事 |
测量员签名:日期: |
附件2-5: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一、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封面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以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和公共管制调查为基础,结合调查成果核实意见修改完善后填写地籍调查表。
【登记单元名称】和【登记单元号】参照规则填写。
【调查机构】填写负责该登记单元的调查机构名称,并加盖调查机构印章。
二、单元信息表
(一)基本状况
【坐落】省、市、县、乡等行政坐落,如××县××镇、××县××镇××村(跨越多个乡镇的可不到行政村一级)。
【单元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登记单元总面积(公顷)】填写本登记单元所有国土面积总和。
(二)权属状况
【所有权人】全民。
【代表行使主体】自然资源部。
【行使方式】自然资源部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在“直接行使”后打“√”;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或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在“代理行使”后打“√”。
【行使内容】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部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行使内容填写,或者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理行使主体的行使内容填写。
(三)自然状况
【单元内自然资源总面积(公顷)】填写登记单元内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其他等所有自然资源总面积,其中:【水流】①填写水流自然资源的面积;②【湿地】填写湿地资源的面积;③【森林】填写森林资源的面积;④【草原】填写草原资源的面积;⑤【荒地】填写荒地的面积;⑥【其他】填写除上述五种资源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不包括矿产资源。【单元内自然资源总面积】=①+②+③+④+⑤+⑥。
【单元内耕地、建设用地等非自然资源总面积(公顷)】填写本登记单元内除自然资源以外的,耕地、建设用地等非自然资源的总面积。【单元内耕地、建设用地等非自然资源总面积(公顷)】=【登记单元总面积(公顷)】-【单元内自然资源总面积(公顷)】。
(四)关联信息状况
1.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关联信息
【区块编号】填写所关联区块的顺序编号。
【面积(公顷)】填写所关联区块的面积。设定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特殊保护规定的机构。
【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要求等内容】填写区块内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制、特殊保护等具体规定。
【设定/划定时间】设定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特殊保护规定的起始时间。
【设置单位】设定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特殊保护规定的机构。
2.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等。
【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
【登记时间】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该不动产权利的登簿时间。
【登记机构】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
3.矿业权关联信息
【勘查/采矿许可证号】填写勘查许可证号或采矿许可证号。
【勘查/采矿权人】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业权人。
【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地理位置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采矿地址。
【开采矿种】填写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矿种,勘查许可证无需填写,以“-”表示。
【勘查/矿区面积】填写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面积,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面积。
【有效期限】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审批机关】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审批机关。
4.取水、排污权关联信息
【取水许可证号】【取水权人】【取水地点】【取水量】【有效期限】【审批机关】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相应内容填写。
【排污许可证号】【单位名称】【污染物种类取水量】【排放浓度限制】【单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相应内容填写。
三、自然资源状况信息表
1.水流
【水流类型】此栏下方分别填写: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的具体类型。
【名称】此栏下方分别填写:河流、湖泊/水库等的名称,如**河、**湖、**水库。
【包含图斑数量】此栏下方分别填写:河流、湖泊/水库等所对应的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本地类包含的图斑个数。
【河流起点、讫点】此栏下方仅填写河流的起点位置、讫点位置,湖泊/水库等不填此栏,以“-”表示。
【河流长度(千米)】此栏下方仅填写河流的长度,湖泊/水库等不填此栏,以“-”表示。
【水面面积(公顷)】此栏下方分别填写河流、湖泊/水库等正投影面积,与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应地类面积一致,即包含图斑面积总和。
【河道等级】此栏下方依据水利普查结果填写河道的等级,湖泊/水库等不填此栏,以“-”表示。
【多年平均径流量(亿立方米)】此栏下方依据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填写,湖泊/水库等不填此栏,以“-”表示。
【水质】此栏下方依据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等有关成果分别填写,根据分类河长水质等级占总河长比例填写。
【年初蓄水量(亿立方米)】此栏下方依据中国水资源公报填写河湖泊/水库的年初蓄水量,河流等不填此栏,以“-”表示。
2.湿地
【湿地类型】此栏下方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标准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等湿地资源的具体类型。
【包含图斑数量】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等所对应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本地类包含的图斑个数。
【总面积(公顷)】此栏下方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所对应图斑的面积总和。
【植被类型】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所对应的植被类型。
【植被面积(公顷)】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覆盖植被的面积。
【主要优势植物种(建群种)】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覆的主要优势植物建群种。
【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的主要湿地鸟类】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国家林草局迁徙鸟类调查监测数据填写经常栖息于此湿地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湿地鸟类种类。
【水质类别】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国际重要湿地调查监测数据、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等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中水资源的水质类别,分:Ⅰ 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劣Ⅴ类,可以是一个区间范围,如Ⅱ类-Ⅲ类。
【水源补给状况】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内陆滩涂、沼泽地中水资源的水源补给状况,依据《第二次湿地调查技术规程》分为:地表径流补给、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补给、人工补给、综合补给。
3.森林
【森林类型】此栏下方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标准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等森林资源的具体类型。
【包含图斑数量】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所对应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本地类包含的图斑个数。
【面积(公顷)】此栏下方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所对应图斑的面积总和。
【主导功能】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等的主导功能,分:公益林、商品林。
【主要树种】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的主要树种。
【林种】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的林种,依据《森林法》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总蓄积量(立方米)】此栏下方依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其他林地的总蓄积量。
4.草原
【草地类型】此栏下方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标准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等草原资源的具体类型。
【包含图斑数量】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所对应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本地类包含的图斑个数。
【面积(公顷)】此栏下方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所对应图斑的面积总和。
【草原类型】此栏下方依据全国草地资源清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所属的草原类型。依据国家草原调查标准分为:高寒草甸类、温性荒漠类、高寒草原类、温性草原类、低地草甸类、温性荒漠草原类、热性灌草丛类、山地草甸类、温性草甸草原类、热性草丛类、暖性灌草丛类、温性草原化荒漠类、高寒荒漠草原类、高寒荒漠类、高寒草甸草原类、暖性草丛类、沼泽类、干热稀树灌草丛类等 18 种类型。
【草原质量等级】此栏下方依据全国草地资源清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质量的等和级,依据国家第一次草原调查标准分为:Ⅰ等-Ⅴ等,1-8 级。
5.荒地
【荒地类型】此栏下方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标准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具体类型。
【包含图斑数量】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所对应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本地类包含的图斑个数。
【面积(公顷)】此栏下方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所对应图斑的面积总和。
6.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资源类型】此栏下方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标准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具体类型。如金矿、石油等。
【区块编号】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区块编号。
【矿区地址】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在矿区的具体地点。
【储量估算基准日】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填写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
【储矿区/油气田总面积(公顷)】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总面积。
【储量估算范围面积(公顷)】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储量估算面积。
【矿产组合】此栏下方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矿产组合方式,分别为:单一矿产、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
【固体矿产推断资源量】此栏下方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推断资源量
【固体矿产控制资源量】此栏下方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控制资源量
【固体矿产探明资源量】此栏下方填写登记单元内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的探明资源量
【油气探明地质储量】此栏下方填写登记单元内油气探明地质储量。
【主要组分平均品位】此栏下方依据矿产资源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等有关标准分别填写登记单元内固体矿产资源的主要组分平均品位,油气资源无需填写,以“-”表示。
注:调查表中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的具体表述待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及套改方式明确后再作调整完善。
四、界址标示说明表
【界址点号】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左上角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J1、J2、….、T23、J1。
【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界址点位说明】对界址点位情况进行文字说明。
【界址线类别】根据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依据的范围线类型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林场范围界线、河湖堤坝”等。
【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地物地貌的关系
五、调查记事表
【调查记事】记载权属调查等调查过程中无法明确的特殊情况,在调查记事栏中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记事栏写不下的应增加附页。以登记单元所涉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填写。
【测量记事】记载地籍测量相关事宜,若有特殊情况,也可在此说明,记事栏写不下的应增加附页。
附件3:调查成果核实表
县(市、区)
调查成果核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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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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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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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 |
核实人: 核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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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 |
核实人: 核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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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自然资源类型和管制信息错(漏)提情况 |
核实人: 核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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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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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界址线 |
界线核实情况 |
核实人姓名(签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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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号 |
中间点号 |
终点号 |
存在问题 |
纠正意见和建议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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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附表
县(市、区)
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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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宗地号及起止界址点号 |
界线核实情况 |
核实人姓名(签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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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纠正意见和建议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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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3:调查成果核实表填写说明
【XX县(市、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应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登记单元号】参考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
【登记单元名称】参考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
【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如核实无误,填写“XX县人民政府于XX日至XX日,采用XX核实方式对XX条登记单元界址线进行了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否则,需填写附件(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附表),明确具体界址线(含起止界址点号)存在的问题,以及核实提出的纠正意见与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核实人签字后,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或界线范围提供单位公章。
【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如核实无误,填写“XX县人民政府于XX日至XX日,采用XX核实方式对XX条集体与国有、XX条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界址线、相关不动产权利信息和相关许可图上位置与实际位置是否发生偏移进行了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否则,需填写附件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附表,明确具体权属界址线(含宗地号、所有权人名称等)存在的问题,以及核实提出的纠正意见与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核实人签字后,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是否存在自然资源类型和管制信息错(漏)提情况】如存在,填“是”,并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如不存在,填“否”。
附件4:自然资源地籍图图式符号表及样式
附件4-1:自然资源地籍图图式符号表
自然资源地籍图图式符号表
附件4-2:自然资源地籍图样式
附件5: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图式符号表及样式
附件5-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图式符号表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图式符号表
附件5-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样式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样式(遥感影像)
附件5-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登记单元权属界线图样式
附件5-4: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现状图样式
附件5-5: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关联图样式
附件5-6: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保护地管理审批范围图样式
附件6: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汇交单
成果名称 |
XXX省/市/县(市、区)XXXX年度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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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载体 |
U 盘□ 硬盘□ 光盘□ |
数据量: GB |
登记单元界址线数量: 条 |
登记单元界址点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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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数量及类型 |
共 个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其中: □自然保护地类 个 □水流类 个 □湿地类 个 □森林类 个□草原类 个□荒地类 个□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类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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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单 明 细 |
内 容 |
格 式 |
数量 |
提交状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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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名称)地籍调查成果汇交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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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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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量及属性表 |
定位基础 |
测量控制点 |
GDB及V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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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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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界与政区 |
行政区 |
GDB及VCT |
|
□ |
到村一级 |
|||||||||
行政区界线 |
GDB及VCT |
|
□ |
到村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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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注记 |
GDB及V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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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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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分区 |
地籍区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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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子区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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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遥感影像 |
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镶嵌块 |
GDB及VCT |
|
□ |
不提交 |
|||||||||
数字航天正射影像图镶嵌块 |
GDB及VCT |
|
□ |
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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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 |
登记单元 |
GDB及VCT |
|
□ |
|
|||||||||
权属分区 |
全民所有区 |
GDB及VCT |
|
□ |
宗地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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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区 |
GDB及VCT |
|
□ |
|||||||||||
争议区 |
GDB及VCT |
|
□ |
|||||||||||
不动产信息关联点 |
GDB及VCT |
|
□ |
关联点数量 |
||||||||||
取水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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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及VCT |
|
□ |
|||||||||||
探矿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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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及VCT |
|
□ |
|||||||||||
自然资源状况分区 |
水流资源斑块 |
GDB及VCT |
|
□ |
国土调查图斑个数 |
|||||||||
湿地资源斑块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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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斑块 |
GDB及VCT |
|
□ |
|||||||||||
草原资源斑块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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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资源斑块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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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储量矿产资源斑块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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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制分区 |
生态保护红线 |
GDB及VCT |
|
□ |
各分区数量 |
|||||||||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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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区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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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管制要素 |
GDB及VCT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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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线 |
界址线 |
GDB及VCT |
|
□ |
登记单元界址线数量 |
|||||||||
界址点 |
界址点 |
GDB及VCT |
|
□ |
登记单元界址点数量 |
|||||||||
专项要素 |
批准单元范围 |
批准单元范围 |
GDB及VCT |
□ |
□ |
|
||||||||
土地利用要素 |
地类图斑 |
GDB及VCT |
□ |
□ |
国土调查图斑个数 |
|||||||||
土地权属要素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GDB及VCT |
□ |
□ |
宗地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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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专项调查 |
水流资源调查 |
GDB及VCT |
□ |
□ |
专项调查图斑个数 |
|||||||||
湿地资源调查 |
GDB及VCT |
□ |
□ |
|
||||||||||
森林资源调查 |
GDB及VCT |
□ |
□ |
|
||||||||||
草原资源调查 |
GDB及VCT |
□ |
□ |
|
||||||||||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
GDB及VCT |
□ |
□ |
|
||||||||||
公共管制要素 |
生态保护红线 |
GDB及VCT |
□ |
□ |
|
|||||||||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
GDB及VCT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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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 |
GDB及VCT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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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 |
GDB及VCT |
|
|
|
||||||||||
其它公共管制要素 |
GDB及VCT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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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权利主体 |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权利主体 |
MDB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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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 |
基本状况 |
M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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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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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状况 |
M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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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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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况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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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制关联信息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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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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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关联信息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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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关联信息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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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关联信息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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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况信息表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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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标示说明表 |
MD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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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记事表 |
MDB |
|
□ |
|
||||||||||
调查成果核实表 |
调查成果核实表 |
MDB |
|
□ |
|
|||||||||
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附表 |
MDB |
|
□ |
|
||||||||||
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附表 |
MDB |
|
□ |
|
||||||||||
成果审核表 |
成果审核表 |
MDB |
|
□ |
|
|||||||||
栅格 数据 |
数字正射影像图 |
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 |
IMG |
|
□ |
原则上不提交 |
||||||||
数字航天正射影像图 |
IMG |
|
□ |
原则上不提交 |
||||||||||
数字高程模型 |
数字高程模型 |
IMG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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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数据 |
数据库元数据 |
地籍调查(自然资源)数据库元数据 |
XML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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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件 成果 |
调查成果图件 |
自然资源地籍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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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现状图、登记单元权属界线图、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关联图、保护地管理审批范围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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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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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遥感影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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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市、县)登记单元分布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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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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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为补充的图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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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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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成果 |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 |
单元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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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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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况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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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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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标示说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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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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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记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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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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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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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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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界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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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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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争议原由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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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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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界线协议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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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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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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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成果核实表 |
调查成果核实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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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核实情况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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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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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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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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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审核表 |
成果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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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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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之记 |
控制点标识码+控制点点之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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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点标识码+界址点点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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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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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文件 |
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批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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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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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文件(可加行扩展,备注细化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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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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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材料 |
实施方案 |
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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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填写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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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计书 |
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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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
地籍调查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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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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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报告 |
地籍调查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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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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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报告 |
地籍调查自检/检查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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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资料填写名称应与成果文件命名、格式、数量对应一致,可加行扩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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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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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果 交 接 |
提交方 |
提交单位 |
|
汇交人 (签字) |
汇交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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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
邮编 |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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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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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 |
接受单位 |
|
接收人 (签字) |
接收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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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
邮编 |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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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7:原始数据汇交清单
成果名称 |
|
|
×××× 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号)原始数据 |
||||||||||||
成果载体 |
U 盘□ 硬盘□ 光盘□ |
数据量: GB |
纸质材料: (名称) 共 页 |
||||||||||||
数据类型 |
资料名称 |
具体数据名称 |
获取来源 |
获取时间 |
原始数据格式 |
原始数据坐标系 |
文件数量 |
提交状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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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始 数 据 |
1 |
原始数据资料清单(电子版与纸质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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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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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土调查成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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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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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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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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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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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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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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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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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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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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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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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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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成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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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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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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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取水许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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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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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成果, 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 |
如1.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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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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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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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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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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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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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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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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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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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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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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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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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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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全国草地资源清查、保护、规划等成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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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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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其他数据可加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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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单位: 汇交人: 汇交日期: |
登记机构: 移交人: 移交日期: |
检查机构: 接收人: 接收日期: |
填表说明:
1.【具体数据名称】调查单位需对照本类成果,写明提交的具体原始数据名称。有多个文件时,可在同一资料名称下扩展加行。例如,资料名称13项中xx登记单元对应提交了“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和“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成果”两类数据,应加行说明数据的具体名称,具体参考见表中示例。
2.【获取来源】填写原始数据获取的来源单位名称。
3.【获取时间】填写原始数据获取的时间。
4.【文件数量】对应提交的【具体数据名称】栏填写文件夹中具体文件个数。
5.【提交状态】检查机构填写此项。成果提交完整后,由检查机构在对应的提交状态“□”中填写√。
附录8:原始数据利用与调整明细表
序号 |
提交成果内容 |
是否提交 |
原始数据格式 |
数据是否处理及处理内容 |
空间范围形成的数据来源 |
属性填写的数据来源 |
是否有调整或变更 |
|||
1 |
登记单元 |
GDB □ |
VCT□ |
|
|
|
|
|
||
2 |
权属 分区 |
全民所有区 |
GDB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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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集体所有区 |
GDB □ |
|
|
|
|
|
|||
4 |
争议区 |
GDB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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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不动产信息关联点 |
取水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 □ |
|
|
|
|
|
||
6 |
排污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 □ |
|
|
|
|
|
|||
7 |
探矿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 □ |
|
|
|
|
|
|||
8 |
采矿许可信息关联点 |
GDB □ |
|
|
|
|
|
|||
9 |
自然资源状况分区 |
水流资源斑块 |
GDB □ |
|
|
|
|
|
||
10 |
湿地资源斑块 |
GDB □ |
|
|
|
|
|
|||
11 |
森林资源斑块 |
GDB □ |
|
|
|
|
|
|||
12 |
草原资源斑块 |
GDB □ |
|
|
|
|
|
|||
13 |
荒地资源斑块 |
GDB □ |
|
|
|
|
|
|||
14 |
探明储量矿产资源斑块 |
GDB □ |
|
|
|
|
|
|
||
15 |
公共管制分区 |
生态保护红线 |
GDB □ |
|
|
|
|
|
||
16 |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 |
GDB □ |
|
|
|
|
|
|
||
17 |
特殊保护区 |
GDB □ |
|
|
|
|
|
|
||
18 |
其他公共管制要素 |
GDB □ |
|
|
|
|
|
|
||
19 |
其他 |
|
GDB □ |
|
|
|
|
|
|
填表说明:1.【数据是否处理及处理内容】主要是针对空间数据处理方式进行填写,包括矢量化(文字、坐标、图形)、数据格式转换、坐标系转换、数据精度调整等。
2.【空间范围形成的数据来源】针对空间数据填写此项,明确空间范围来源的原始数据名称、文件路径。
3.【属性填写的数据来源】针对要素属性内容的填写项,明确各项属性内容填写的数据来源名称、文件路径。如针对水流资源斑块,应分别填写水流类型、名称、河道等级、水质等对应的数据来源名称、文件路径。来源一致的可统一填写。
4.【是否有调整或变更】如不存在数据调整,填写“否”;如有调整,填写“是”,并在《地籍调查情况说明》的第四项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原因。
附件9:报告大纲
附件9-1:工作总结报告大纲
一、工作概况
可从工作背景、工作目的和意义、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技术依据和路线、情况简介(包括区域总体情况、自然资源现状情况、自然资源历史专项调查情况等)等方面进行总结。
二、工作组织实施
可从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制度保障、具体实施、经费落实、调查单位等方面进行总结。重点介绍有亮点、有特色、有创新的组织方式。
三、主要技术实施
简要从资料收集、登记单元划分、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主要技术方法、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总结。
四、主要成果及取得成效
对主要成果进行描述,对取得成果和成效进行重点总结,并进行成果量化。
五、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重点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六、工作体会及建议
回顾工作历程,总结工作体会。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等工作,提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工作建议,如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出台,工作模式和技术方法的改进。
附件9-2:技术总结大纲
一、项目概况
介绍项目来源、任务区相关状况。
二、项目任务
介绍项目预计任务和实际完成任务。
三、技术依据和路线
介绍项目技术依据、路线、相关数学基础、调查精度等。
四、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
逐一介绍数据收集情况、内容、相关参数、处理情况和利用情况。
四、主要技术执行情况
按照调查流程,重点总结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登记单元预划分、通告发布、内业调查、信息关联、调查核实、调查成果入库、成果审核、调查成果编制、数据库建设等技术内容。
五、登记单元划分情况说明
逐登记单元进行基础情况、划分情况、特殊处理情况等说明。
六、主要技术方法处理
针对地籍调查中的一些特殊的技术方法进行总结、提炼,如技术方法的创新、技术问题的解决、技术突破等。
七、工作体会及建议
从技术承担单位的角度,总结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工作体会,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附件9-3:地籍调查情况说明样式
关于XX登记单元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情况的说明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
XX登记单元已完成地籍调查,并通过自检。现将成果报送至你单位,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登记单元基本情况(应说明登记单元总面积、坐落、四至等情况,包含自然资源类型和面积,以及涉及市、县的数量和名称等,数量较多时可附表)。
二、地籍调查完成和自检情况(应说明形成了多少张地籍调查表,多少张调查成果核实表,多少张成果审核表。调查成果包括多少条界址线、多少个界址点,多少份地籍调查过程材料,多少数据量。对照核查规则,就调查成果的自检情况,以及调查成果、专项要素、原始数据的关联比对情况进行说明)。
三、成果数据和原始数据提交情况(应分类说明提交的成果数据和原始数据情况。若有登记单元内不涉及情况,如海域、无居民海岛等,应说明相应不涉及内容。对每种类型的原始数据,应细化描述提交的具体数据文件名称,并说明数据获取来源和获取时间。同时填写成果汇交单和原始数据资料清单)。
四、原始数据利用与调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应说明在地籍调查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哪些原始数据,形成了哪些专项要素图层和成果数据。调查中是否存在对原始数据中的登记单元范围来源界线、权属界线等调整或变更情况。如有调整或变更,应逐条详细说明原因,并举证调整与变更的合理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同时填写附表原始数据利用与调整明细表)。
汇交单位名称(法人单位盖章):
汇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空间数据采集整理方法和要求
当数据源空间数据为纸质或电子地籍图、宗地图、规划图等栅格图时,对其进行预处理、扫描、纠正、矢量化、属性录入等处理,并制作元数据。具体工艺流程见下图。
图25 栅格数据矢量化流程图
1.图件扫描要求
n 扫描前,确保地籍图干净、完整、无褶皱、无破损。
n 确保图面图廓点、公里格网点、宗地界线、注记等内容清晰、无遮挡。
n 如无方格网点或不清晰,需借助其他方法将其标注在地籍图上。
n 根据图件介质和图内要素的不同情况确定扫描方式和扫描参数。
n 为避免扫描影像的歪斜失真,扫描时应注意保持扫描送纸的水平,DRG(数字栅格图)与水平线的角度不超过0.2度。
n DRG应清晰,能正确辨别图内要素,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n 检查扫描影像清晰度、扫描参数、影像数据格式和信息文件的正确性,并记录检查结果,不合格影像重新扫描。
2.几何纠正要求
n 选择四个内图廓点和至少五个均匀分布的公里格网点为控制点,特别当地籍图为纸质或其他易造成原图伸缩变形介质的,须采用图内所有公里网格点作为控制点进行逐格网点影像纠正,以保证纠正精度,见下图。
图26 逐格网点影像纠正示例图
n 控制点的选取应在DRG放大2-3倍的条件下完成,见下图。
图27 控制点放大示例图
n 纠正后的DRG,其图廓点和公里格网的交点坐标与理论值的偏差不大于0.1mm。
n DRG数据应存储为TIFF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接采用GeoTIFF。
n 将图廓点、公里格网点、控制点等坐标按检索条件在屏幕上显示,与理论值套合检查纠正精度,记录检查结果,不合格影像应重新纠正。
3.矢量化要求
n 图内各要素与影像套合,明显界线与矢量化底图上的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2mm,见下图。
图28 矢量化移位错误示例图
n 当同一要素有不同来源,并发生矛盾时,应核对有关资料,讨论确定要素矛盾处理方案。
n 线状要素上点的密度以几何形状不失真为原则,点的密度应随着曲率的增大而增加。
n 具有多种属性的公共边,只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追踪或拷贝的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及相互之间的拓扑关系正确。
n 数据采集、编辑时应保证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线;要素不得自相交和重复数字化。
n 在完成编辑、修改后,所有数据层应符合建立拓扑关系的要求。
n 弧段的所有伪结点一般应是不同属性弧段的分界点。
4.数据接边要求
n 以图幅为采集单位时,需要进行相邻图幅接边处理。
n 以村或乡镇为作业单位时,则需要进行权属单位接边处理。
n 矢量数据接边要保持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逻辑一致性。
n 相邻图幅图廓线两侧明显对应要素间距小于图上0.6mm,可直接按照栅格数据接边,否则应备注。
n 不同比例尺数据接边以高精度的矢量和属性要素为接边依据。
附件11:档案整理要求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档案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扫描和存储。
1.档案扫描要求
n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不低于2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应适当提高分辨率;由于操作不当使得扫描后电子文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识别的,应重新扫描。
n 对非字头向上的,或左右歪斜偏差较大的页面需纠偏处理或重新扫描,以符合阅读习惯,左右歪斜偏差小于5度。
n 扫描后除文字、图形内容外,图片边界内有较大的黑点、黑线条、黑框、黑边时须进行去黑处理,其他与档案内容不相关的须处理。
n 原纸张档案破损或断裂时,应尽可能按原缝隙粘贴好,处理后再进行扫描。
n 扫描后的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内容、页数、顺序相一致,不得漏扫或重扫。
n 扫描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调整明暗度使扫描效果达到最大清晰化。
n 扫描应根据资料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资料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存储格式要求
n 在不影响图像的浏览效果和打印输出效果的情况下,为节约扫描电子档案的存储空间,便于档案资料网络查询、查阅,保证文件能够快速浏览,统一采用PDF存储。
n 将档案内相同、多页的资料整理成一个多页PDF,一份电子档案包括多个PDF,每个PDF以档案材料内容的简称命名。原档案纸张大小为A4、A3、A0等标准大小的,扫描成电子档案的PDF也为A4、A3、A0等标准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