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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白人”加油站】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悔了,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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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物一向是感情保鲜的防腐剂,但送出去的礼物能否反悔要回?

如果给这个礼物加一个限制,——送的是套房,那结局会不会不一样?

今天的问题就来了,夫妻间赠与房产后悔了,能不能撤销?

夫妻一方承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对方,后悔了哪些情形可以撤销呢?

案例:郭某与李某是夫妻。2021年,郭某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自愿将其位于某村的一处房屋院落无偿赠与李某。一年后,郭某反悔,想要回房产,被李某拒绝。郭某以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安小司分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婚前或婚内的房产赠与适用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和符合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除外。

本案中,郭某将其所有的房屋院落赠与妻子李某,其在赠与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但是,郭某赠与李某的房屋院落为不动产,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而郭某的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加上双方的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属于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郭某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郭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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