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冻结我女儿的银行卡?男方婚前出轨还想让我们退还彩礼?我女儿现在工作都丢了。”4月18日,在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准新娘的父亲张亮(化名)情绪激动地说。次日,法官成功执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燕子(化名)与大飞(化名)在外打工时相识相恋,随后同居。
2022年2月8日,双方回到燕子家举办订婚仪式,大飞的父亲王刚给了燕子4.8万元彩礼及价值7033.5元的金银首饰。订婚仪式上,燕子答应在2月22日和大飞领证结婚。后因燕子发现大飞出轨,婚事告吹。2023年10月31日,大飞及父亲王刚将燕子及其父亲张亮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
法院审理
2024年1月29日,考虑到共同生活经历对女方的影响,新源县法院酌情确定燕子及其父亲张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大部分彩礼38523.45元(即彩礼和首饰金额的70%)。
判决生效后,因燕子及其父亲未返还彩礼,4月8日,大飞和父亲王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的特殊性,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决定采取执前调解模式化解纠纷。调解团队耐心地给燕子及其父亲张亮做思想工作,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人文情怀的柔性相结合,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同时释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后产生的不利影响。最终,经过办案法官反复释法明理,燕子及其父亲张亮返还彩礼3.8万余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安远县司法局温馨提示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依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能忽略双方共同生活中的“夫妻之实”。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以便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