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学教师张某在宿舍性侵了一名女学生。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县教育局副局长杨某第一时间听取了情况汇报和相关处理意见。可杨某既不同意报警也没向领导汇报,而是默许张某与受害学生家属私下赔偿了结,继续任教几天后,张某又对其他未成年女学生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通过网络获知此事后立即行动,将张某绳之以法。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相对单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容易相信他人成为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防范和依法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来说更是其不容推卸的法定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中,杨某担任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第一时间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是杨某的法定职责。然而,杨某在听取相关汇报后,无视自己的法定职责,既不同意报警也没有向上级领导反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实施性侵者赔偿损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提示三点注意事项
1.不要隐瞒,第一时间要告诉家长、老师,并及时报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
2.一定要保留证据,比如拍照、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勇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3.未成年人身心遭遇创伤,一定要告诉家长、老师,及时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必要时求助心理医生。
让我们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安全、快乐的天空。
希望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在爱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