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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可以拒绝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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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容易,相处不易,并非所有恋人都能修成正果。自从孩子被查出有心脏病,两人没有领证就分手了,孩子的开销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王某与邓某经自由恋爱并同居,于2012年生下女儿小婷(化名),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小婷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王某与邓某结束同居。自2014年6月至2023年11月,小婷所有开支均由王某独自承担,邓某从未履行抚养义务。随着小婷的年龄增长,教育、生活开支逐渐增多,王某以小婷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

法院审理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小婷的抚养问题,因其多年来一直跟随王某及其家人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小婷由王某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抚养费的金额应当根据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

综上所述,判决非婚生女小婷由王某抚养,邓某支付2014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91200元给小婷,并于2023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婷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同居关系的解除,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也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官还强调,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安小司温馨提示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到完善和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存在缺乏健康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建立起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来源:CCTV今日说法、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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