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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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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远县久龙渔村酒楼使用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322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安远县久龙渔村酒楼,经核查,批次生姜16均已使用完毕,已销售“生姜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因经营需要,当事人使用“生姜”2023322本地农户处购进的货方为农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购进生姜时进行了查验,并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当事人使用“生姜”共购进16斤,进货价5/斤,经检验,“生姜”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铅(以Pb计)需要检测才能发现,无法通过感官观察发现,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铅(以Pb计)需要检测才能发现,无法通过感官观察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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