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补助
政策 依据 |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21]24号) |
政策 有效期 |
截止至文件废止日 |
||||
服务 对象 |
企业 |
企业 规模 |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
行业 类型 |
工业 |
||
政策 标准 |
凡落户我县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纳税额为前提,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从签约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按实际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每月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县财政按年度补助租赁费用;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厂房租金实行先缴后补,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周年内给予厂房租金全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补贴),补贴资金按年结算,实行一年一补。 |
||||||
申请 条件 |
凡与安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在我县租赁厂房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年纳税额,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
||||||
申请 材料 |
申请报告;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固投验资证明或完税证明;招商引资合同。 |
||||||
申请 流程 |
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向县行政审批局五楼代办中心提出申请,兑现窗口收到申请后转派至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收到政策兑现窗口转派申请后,完成企业申报补贴材料审查核实工作。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兑现意见,并反馈至兑现窗口,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兑现;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商务局直接与企业联系,告知不符合补贴的标准原因并进行政策解释。 |
||||||
申请 方式 |
线下——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帮代办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 |
办结 时限 |
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兑现意见,并反馈至兑现窗口,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兑现。 |
||||
政策 网址 |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安府字[2021]24号) |
||||||
咨询 电话 |
0797-3723881 |
责任 部门及责任人 |
安远县商务局投资促进股、企业服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