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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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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县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1〕15号),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文件中涉及的领导小组自行终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府字〔2014〕67号);

2.《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府字〔2015〕19号);

3.《关于印发安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2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补充意见》(安标后办文〔2019〕1号)。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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