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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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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赣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代理人:张毅

联系方式:1380357****

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55号

被投诉人:江西智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云

联系人:彭志云

联系方式:1887964****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105室

采购代理机构中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丽珍

联系方式:0797-3789888

地址:安远县欣山镇火焰山路清华御府小区26—35号

采购单位安远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刘春

联系方式:0797-3720210

地址: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九龙路290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中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1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资料不齐,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向投诉人发送了要求补正投诉材料的函。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5日将投诉材料补正齐全,我局依法于2022年11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安远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代理安远县2022年农村公共照明项目(项目编号:ZPZX2022-AY-G002)的招标,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823日发布。投诉人2022年10月17日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于2022年10月24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2022年1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并与2022年11月15日补正齐全投诉材料。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回复函,中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安远县2022年农村公共照明项目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安远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安远县2022年农村公共照明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目前,该采购项目依法暂停。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江西智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江西智莱特科技有限公司)非诚信企业,有虚假提供资料投标、谋取中标的前科,对项目履约不利。

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投诉书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被投诉人参与投标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经查询被投诉人检测报告的出具机构网站,被投诉人的检测报告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

采购单位答复:(一)投诉人投诉书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相符,被投诉人的检测报告结果有CNAS及CMA标志,且检测的结果符合得分项要求。(二)开标现场代理机构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相关网站,该企业均无相关违法失信记录。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一)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投诉人投诉书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同一个检测报告。2022年12月6日我局发函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该投诉事项的检测报告真伪,2022年12月16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我局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系他人伪造的。

(二)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2022年8月19日对被投诉人的行政处罚中并未对其列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处罚金额也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相关网站,被投诉人无相关违法失信记录。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相互印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情形

经查,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分第二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对比评审:①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高的得5分;②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较高的得3分;③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分第三项“文明施工与安全措施”,依据各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文明施工与安全措施进行综合评价。①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高的得5分;②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较高的得3分;③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情形。

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分第九项“项目投入设备”,为了保障施工与售后效率,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自由施工(或售后)专业施工(或救险)车辆,车辆类型须为货车或皮卡,不能接受轿车(含越野车、SUV),每提供一辆得1分,最多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投入本项目施工(或售后)车辆有效的行驶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且影响中标结果。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成立,且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且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远县财政局

2022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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