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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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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财购字[2022]35号

当事人:江西省宇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赣南脐橙交易中心25-6-7

一、违法事实

根据我县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情况反馈,江西省宇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安远县交通运输局安远县第二批不停车检测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YH2021-AY-G001)的采购文件技术分中“1、所投称重仪表具有:石英动态称重仪表嵌入式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省级以上权威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石英式动态称重仪表嵌入式软件软件测试报告,得2分。”“2、所投数据采集仪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器嵌入式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具有省级以上权威软件机构出具的数据采集处理嵌入式软件软件检测报告,得2分。”、“3、车辆超限检测数据采集协同分析软件,具有非现场执法站级检测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省级以上权威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非现场执法站级检测软件软件检测报告,得2分。”,此项“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违法情形。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

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仟元¥:3000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安远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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