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远县水利局(安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
地 址:安远县欣山镇人民路2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赣州市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组反馈,安远县水利局(安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安远县2021年度农村饮水维修养护和巩固提升工程管材及配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CGC2021-AY-G002-1)的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项目采购文件将“产品质量、生产能力与保证:所投产品符合GBT13663-2000或以上要求,每提供一份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得1分,最高得5分。”作为评分设置,此项评分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违法情形。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
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应至安远县财政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