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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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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公告》(公告〔2023〕3号),确定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将医疗广告审查权限调整至省级行使,西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查,各设区市审查权限撤销。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试行)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试行)

一、事项名称:医疗广告(含中医)审查

二、行使层级:省级

三、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四、办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或诊所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影视广告需提供镜头脚本,广播广告需提供广播文案,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内容中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和形式;成品样件还需提供镜头脚本、广播文案、平面小样的电子版本;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交1份(窗口申请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递交2份),每份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申请人携带办理材料到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窗口(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方楼4楼)提出办理申请。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www.jxzwfww.gov.cn/jxzw/czbm/index.do?webId=1&orgCode=3600000019&flag=gj),找到医疗广告审查事项,点击“在线办理”,登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在线提交材料,核对后确认提交。

七、受理模式:中心窗口对办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机关业务处室进行业务审核,分管领导作最终审批决定。

八、办理流程:

受理:中心窗口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材料的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将材料移交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审查与决定: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完成对受理材料的业务审核,分管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决定。

制证发证:中心窗口接到省卫生健康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审批决定通知后,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出具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九、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现场领取。

十、办理时限:自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办理结果查询:申请人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登入系统或电话咨询等方式查询审批进程和结果。

十二、是否收费:否。

本《办事指南(试行)》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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