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行政审批局(安远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赣州市章贡区等17个县(市、区)和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0〕38号)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第三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20〕2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主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制定行政审批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探索规范政务服务行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等工作,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在县政府指导下,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取消或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负责承担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事宜,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承担相关部门单位委托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
(五)负责监督和指导其他县直部门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垂直管理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组织、协调、培训、监督、考核管理县行政审批局及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依法、高效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
(八)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
(九)负责指导各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县本级各专业办事大厅工作。
(十)负责受理、督办全县政务服务投诉,做好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以及负责热线平台管理事项的综合协调、分办、督办、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政务服务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及“互联网 政务服务”的建设和维护。
(十二)负责中介服务超市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调整
(一)划入审批权限
将县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教科体局、财政局、市监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城管局、文广新旅局、卫健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金融局等16个部门单位实施的202项行政许可权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
(二)划入的职责
划入县政务服务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职责。
(三)与其他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1.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
2.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和日常行政监管信息通报县行政审批局,并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通过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管。
3.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负责。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内外联系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批资料和机关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秘、会议、综治维稳、信访、安全、保密、统计、文明创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制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及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负责管理、协调、规范、监督政务服务运行机制和流程;负责“一窗办”工作人员和进驻部门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审批流程中的受理和出件环节;负责对本级单位专业办事大厅及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统一政务服务投诉的转办、跟踪督办和效能监察工作。
负责政务服务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及“互联网 政务服务”的建设和维护;负责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负责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网上审批办证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络安全和机房(监控室)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股(政策法规股)。负责落实、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体规划、方案及相关意见;负责起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综合性制度和管理办法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及上报备案、汇编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承接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事项、审批条件等;负责县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目录动态调整等工作。
(三)投资项目审批股。负责县住建局、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负责本股室承担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联的审批事项的勘验及专家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与本股室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公布承接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条件等;负责与县本级及其上级业务部门、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工作。
(四)市场服务审批股。负责县发改委、市监局、文广新旅局、金融局、工信局、城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负责本股室承担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联的审批事项的勘验及专家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与本股室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公布承接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条件等;负责与县本级及其上级业务部门、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农业事务审批股。负责县民政局、人社局、教科体局、卫健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负责本股室承担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联的审批事项的勘验及专家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与本股室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公布承接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条件等;负责与县本级及其上级业务部门、监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安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安远县工业园大道105号
办公时间:8:30至12:00;14:30至17: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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