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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气象局重大活动期间升放气球安全管控方案》、《赣州市主城区违禁升放气球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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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气象局文件
赣市气发〔2019〕67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气象局重大活动期间升放气球安全管控方案》、《赣州市主城区违禁升放气球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市局各有关科室:
  市局制定了《赣州市气象局重大活动期间升放气球安全管控方案》、《赣州市主城区违禁升放气球应急处置预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气象局  
                              2019年9月23日


         赣州市气象局重大活动期间升放气球安全管控方案

  为做好我市重大活动期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空中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气象局要高度重视重大活动期间空中安全管控工作,严密监视空中动态,周密制定特情处置预案,抓好禁止升放气球管理和应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中安全工作。
  二、强化地面管控
  1、重大活动期间,暂停升放气球活动审批,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在重大活动区域中心半径200公里、高度从地面至无限高范围内进行升放气球活动。
  2、加强与当地公安、航空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集中地区的安全检查,确保相关装置已经全部封存,并有专人看管。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
  三、强化处置准备
  1、加强重点地区巡控值守,确保对违禁升放气球事件的及时响应。
  2、对重大活动期间仍然继续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违法违规升放气球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其迫降、坠落后的现场秩序维护,并认真开展案件调查。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气象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赣州市主城区违禁升放气球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赣州市主城区出现违禁升放气球事件时,做到反应迅速,运行有序,气象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制定《赣州市违禁升放气球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预案》的启动。违禁升放气球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赣州市主城区发生违禁升放气球事件时,由赣州市违禁升放气球时间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宣布《预案》启动。各县(市、区)境内发生违禁升放气球事件,由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相关预案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机构。成立赣州市主城区违禁升放气球时间处理领导小组,组长:邓江四级调研员,副组长:俞文秀,成员:梅松峰、陈骏、杨蓉、曾庆南、陈颖。
  第四条 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各自的工作岗位,开展应急工作。
  第五条 特情处置。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气球意外脱飞或违法施放气球的情况,有关人员应立即实施特情处置措施,及时通报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并认真配合案件调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组长在发现主城区违禁升放气球事件时,发布《预案》启动指令;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违禁升放气球时间处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副组长具体亲临现场处理违禁升放气球事件并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组长汇报,并及时向市航空、应急、交通、城市、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条 成员梅松峰、陈骏、杨蓉同志具体负责违禁升放气球事件现场调查,实时监控、现场收集情况,向副组长汇报。
  第九条 成员陈颖同志负责违禁升放气球时间处理时期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成员曾庆南同志负责违禁升放气球时间处理时期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十一条 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历史气象条件、周边环境条件、设备、设施功能、发生事故时的气象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遵守施放气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备施放气球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是否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第十六条 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及时将调查结果向领导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其应急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民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处:
  (1)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和施放活动许可的。
  (2)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5)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6)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
  (7)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施放气球编号的。
  (8)施放气球场地的环境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10)未按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11)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12)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13)对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4)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特情处置
   第十九条 在施放气球操作过程中,一旦发生气瓶或气球着火,应立即电话“119”火警抢救。同时,立即疏散人群,关闭气源,用灭火器扑救或用沙子扑灭火源,并用水源降温,防止爆炸。
  第二十条 在运输氢气瓶过程中,一旦发生汽车相撞等交通事故,应立即电话“119”火警抢救。同时,立即疏散人群,指挥交通,并用水源降温,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到现场调度指挥,安全转移气体。
  第二十一条 若在施放气球操作过程中,天气突变,如大风(≥4级),大雨,雷电,应立即停止充灌取回,妥善放置,避免有火花等威胁而引起爆炸事故。
  第二十二条 储放氢气罐库房必须阴凉通风,并符合危化气体储存的有关规定。
  (1)氢气罐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并保证可靠有效。安全阀应连接装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2)氢气罐安装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耐压和气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查。安全部件一般每年校一次,确保灵敏有效。
  (3)储罐库房应设置明显的标志。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疏散人群,并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到现场调度指挥,安全转移气体。
  第二十三条 其它不可预及的突发性事故,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妥善处理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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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气象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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