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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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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自然资源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我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制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七)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全县城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许可、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九)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规划统筹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县级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利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于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编制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按照中央、省、市、县要求,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十九)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所在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二十)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落实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承接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制度,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相关政策,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承担主体功能区相关职责。

2.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制度;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3.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与值守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执行全县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水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县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5.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不再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整治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6.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执行全县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全县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信息综合、人事、教育培训、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保密、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县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和纪检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自然资源有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中涉及自然资源部分的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审批窗口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负责县局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牵头负责县局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组织接待群众来访及业务咨询,组织办理各类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负责协调群众信访突发应急事项处理。

(二)自然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股(测绘办)。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权证。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拟定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调处矿业权属纠纷。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拟定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基础测绘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县联合测绘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监督管理全县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理国情调查、监测评价、分析使用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负责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数据资源整合和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修复股。负责建立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县域空间发展战略类规划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实施工作。负责编制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负责配合、协调、综合平衡各类县域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和县域重大项目选址管理。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规划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指导监督各乡(镇)土地征收征用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

(四)详细规划与用途管制股。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开展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初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拟订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修改、维护和评估监管工作。负责公共设施类专项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城市设计和城市设计导则。组织推动城市更新、城市修补规划工作。负责县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规划策划。负责组织审查全县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推动重点地块、重点项目供地前方案策划工作。组织修编动态维护规划设计导则。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负责镇、乡、村规划编制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导则。负责乡镇规划、农村全域规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和保护项目的实施管理。

负责全县交通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市政、河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的空间落位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交通选线、选址等前期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审查交通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9名,保留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49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刘柏林;

    联系方式:0797-37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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