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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继续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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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连续第十九年提高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明确了全省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22元、115元、108元、101元、86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3293元、3110元、2927元、2744元、2561元、2195元。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767元、3013元、2260元。
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43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44元/月。调整后,配偶、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1464元、1098元、1464元。
此次待遇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江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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