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访问量: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