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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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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索 引 号:
-2022-4817313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2-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访问量: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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