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填报单位: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填报时间:2024年4月3日 |
||||||||||
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4号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欧阳某某安远县欣山镇皇厨喜宴店 |
- |
给予安远县欣山镇皇厨喜宴店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
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你场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 经营安远县欣山镇皇厨喜宴店,并自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
2 |
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5号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消防条例》 第八十六条; |
安远县龙泉湖老年公寓 |
欧阳某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安远县龙泉湖老年公寓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安远县龙泉湖老年公寓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
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
注:1、表中涉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如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处罚对象名称栏内填写“(经营者姓氏)+场所名称”,如“(刘某)好又多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名称栏填写“-”;3、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