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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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填报时间:2023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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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安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11号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邱某某)安远县华欣百货零售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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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安远县华欣百货零售营业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
安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经营安远县华欣百货零售营业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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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涉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如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处罚对象名称栏内填写“(经营者姓氏)+场所名称”,如“(刘某)好又多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名称栏填写“-”;3、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